• 索 引 号: FJ00213-0200-2016-00145
  • 备注/文号: 闽粮法〔2016〕6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食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4-29
  • 有效性: 有效
2016年我省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5-03 16:35

一、制定的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2号)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完善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进一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标准

2016年,省级储备订单粮食在不低于省公布籼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市场收购价基础上,给予每50公斤12元的直接补贴。市、县(区)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直接补贴款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分别由各级政府负担。

三、储备订单粮食收购数量

为扶持产区发展粮食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并发挥储备订单粮食作为省级储备轮换粮源的作用以及保证省级政府掌握一定的宏观调控粮源,2016年,省级26万吨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安排在南平市收购16万吨、三明市收购7.5万吨、龙岩市收购2.5万吨,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含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在上述三个设区市直接收购。

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2016年稻谷储备规模及轮换计划数量,下达本市、县(区)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沿海销区本地没有余粮或余粮不足的,当地政府应到省内产区积极开展订单收购或委托订单收购,大力推进省内粮食产销协作,积极支持产区发展粮食生产。

四、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

各市、县(区)政府在分解储备订单计划时,要根据乡镇、农户的实际种粮面积、余粮情况以及往年执行订单粮食合同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并向种粮乡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各有关产粮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要按照分解落实的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品种和数量,在今年5月底前全部落实到种粮农户,并与种粮农户签订订单收购合同。订单收购合同(格式同去年)一式3份,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种粮农户、县(市、区)财政部门各执1份。在签订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的同时,发给农民“售粮卡”,“售粮卡”内容与去年相同。

储备订单计划的分解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落实到种粮农户,坚持张榜公布。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稻谷种植面积、储备订单任务等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五、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

在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入库后,凭农户“售粮卡”和“订单收购码单”,全部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一次性兑现给售粮农户。各地要及时将补贴分户数据录入中国农民补贴网,并切实按照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15〕208号)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补贴资金全部兑现到农户手中。

六、储备订单粮食收购价款筹措办法

收购各级储备订单粮食所需的资金,由当地农发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信贷政策,依据收购计划数量、价格和收购进度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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