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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录名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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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5 15:52 字体显示: 点击:{{ pvCount }} 次

一、为什么要实行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是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经营的基础设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粮食收储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由于储备粮食增储和提升储粮条件需要,国家投入较大资金开展粮库建设和“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因建设规划需要,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随意拆除,造成多年来粮食仓容紧张问题。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40号令),建立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那些方面?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执行。

四、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有那些内容?

    主要包括:粮油仓储单位设立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拆迁审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出租、出借管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修复、重建;对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的污染源、危险源的控制等方面内容。

五、我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如何规定?

福建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包括中储粮系统等中央直属企业)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有效期满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须按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备案申请。在备案有效期内,凡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必须在发生重大变化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具体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办理备案。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认真做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监管与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六、我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拆迁报批如何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我省境内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凡属国有粮食部门(不包括中储粮等中央直属企业),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和“功能不降”的原则处理,其中,仓储设施拆迁由占用部门所在的当地政府报省级粮食行政部门批准。

七、粮油仓储设施出租、出借有那些规定?

在满足现有粮油仓储能力的条件下,粮油仓储单位可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但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八、如何确保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规定,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

九、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由那个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具体层级分工:

一是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监管有那些职责?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及变化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并建立专门档案。

三是粮油仓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由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四是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予以适当奖励。

五是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十一、对违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规定应什么法律责任?

分三种情况:

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规责任。对违反《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对违反《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粮油仓储单位未及时备案责任。对违反《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十二、《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开始施行时间?

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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