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200-2016-00432
- 备注/文号: 闽粮法〔2016〕24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食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12-06
- 有效性: 有效
一、修订的背景
为加强粮食产销协作,促进引粮入闽,2012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鼓励我省粮食企业引粮入闽。省粮食局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粮入闽奖励政策的实行,对有效增加我省主要口粮品种稻谷的供给,促进我省粮食骨干企业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仓储设施,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办法》是2012年制定的,根据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有必要进行修订,以更好地发挥引粮入闽奖励资金的作用。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级粮食和财政部门的职责等;第二章申报条件,包括申请奖励企业基本条件、不同类型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等;第三章奖励标准,包括运抵时限、奖励标准、最高限额等;第四章申报材料,包括不同类型申请奖励企业需提供的材料等;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包括申请时间、审核、复核、公示等;第六章附则,包括《办法》的解释及实施时间。
(一)关于粮源渠道问题
《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调入的稻谷(含大米)应是从“粮食主产省”调入或“企业自有粮食进口配额内进口的大米”
(二)关于奖励企业类型问题
《办法》第三条规定,奖励四种类型企业: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和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加工厂的我省粮食企业。
(三)关于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企业的申报条件问题
除《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第八条规定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一是设区市及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粮油龙头(骨干)企业,具体包括: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重新审定的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粮财〔2010〕54号)公布的粮油龙头企业;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大宗农产品骨干企业;福建省最新一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确定的我省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粮油龙头(骨干)企业。二是粮食贸易企业年省外调入稻谷不低于5000吨;粮食加工企业日加工大米能力大于150吨(含150吨)且正常运营。
(四)关于奖励标准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每吨粮食奖励标准为基数,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且调入稻谷的加计20%,在主产省投资建设粮食加工厂且调入稻谷的加计30%,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30万元。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其新建加工厂投产当年给予奖励50万元。
(五)关于奖励资金申请时间问题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奖励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的县(市、区)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报送省粮食局),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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