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200-2016-00451
  • 备注/文号: 闽粮办法〔2016〕9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食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12-2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粮食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16-12-20 11:23

一、制定背景

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

去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粮食局、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文件对该项工作进行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 号)要求,我局于3月底印发了《福建省粮食系统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建立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专业人才库,并结合粮食流通各项监督检查活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省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福建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2016〕26 号)再次要求“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都要拿出‘一单、两库、一细则’”。11月10日,省政府专门召开全省视频会议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及视频会议精神,制定了《福建省粮食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一)随机抽查原则。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本工作细则适用粮食部门已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根据有关要求开展的普查活动,以及对粮食部门初步掌握或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进行监督检查等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三)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包括地方储备粮(含植物油,下同)承储及代储企业、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军粮供应单位、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等。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监管对象。各责任处室应根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四)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取得省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国家粮食局核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且具备执法资格的在编人员。除局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外,由各设区市粮食局筛选推荐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行政执法人员,经省粮食局审核确认后列入省级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还应当根据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五)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所有纳入抽查范围的粮食经营者,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数的3%。抽查频次为省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每年抽查不低于2个市,次数不少于1次;粮食库存检查,根据检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六)随机抽查方式。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通过电脑摇号、人工摇号等方式随机产生,随机抽查的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可根据需要从专业人才名录库中抽取人员配合检查。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执法检查,或者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应采取递补方式再次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局机关党委负责监督,抽查活动要保证公平、公正。

(七)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相关责任处室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可以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检查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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