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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FJ00213-0200-2021-00095
  • 发布机构:省粮储局
  • 发布日期:2021-09-27
  • 目录名称:政策解读
  • 文号备注:闽粮粮〔2021〕155号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7 15:28 来源:省粮储局 字体显示: 点击:{{ pvCount }} 次

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我省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征求地市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改委、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印发实施。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并要求各省制定完善地方政府储备管理法规和配套规章。省委、省政府对制定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等法规,充分吸收《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和各地市的经验做法,制定全省统一的《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既是我省粮食安全保障制度的补充完善,也是依法开展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的现实需要。

二、起草情况

《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是在《福建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不同的是,内容由原来仅对省级储备的轮换作出规范,扩大到涵盖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地方政府储备轮换的要求,统一了全省储备粮轮换相关业务,增加了应急小包装成品粮轮换内容。同时,对一些业务流程进一步明确、规范。起草期间,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的意见,所提意见基本采纳。

三、主要内容

《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计划安排、轮换执行、质量管理、财务与统计处理、监督检查、附则,7章26

(一)总体要求。一是实行均衡轮换。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第三条)。二是轮换基本原则。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等量轮换方式(第四条)。三是探索“储加结合”等轮换方式,减少轮换差价,提高轮换效益(第五条)。

(二)计划管理。一是实行轮换计划管理。严格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第二条)。二是轮换计划的审批。由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给储备粮承储企业(第六条)。三是储备粮轮换依据和储存年限。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参考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5年、玉米2年、食用植物油2(第七条)

(三)执行规范。一是按批复组织实施。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轮换计划有序组织轮换(第十条)。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是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时限。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时限由同级政府确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是实物库存量要求。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储备粮月末实际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第十二条)。四是轮换架空期。储备粮分批次轮换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五是公开竞价交易。储备粮轮换通过国家粮食福建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交易或直接收购方式,经批准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十四条)。六是应急成品粮轮换要求。日常轮换采取先轮进后轮出的方式,除紧急动用外,代储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代储协议所确定的数量(十五条)。

(四)质量管理。一是入库粮食必检。储备粮入库平仓后,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验收检验(第十六条)。二是轮入储备粮的质量要求。轮入的储备粮原则上应为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第十七条)。三是储备粮轮换出库的检验。在参考储存年限内的储备粮轮换出库,出库前应当由承储企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超过参考储存年限、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第十八条)。

(五)财务与统计处理。一是储备粮轮换方式和费用的确定。储备粮轮换方式和轮换差价(含费用)同级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第十九条)。二是储备粮轮换的统计处理。按照国家和我省粮油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地方储备粮、商品粮油等统计月报,及时反映粮油轮换情况(第二十条第一款)。三是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季度向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上报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轮换计划执行结束,应当上报轮换架空期、入库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等(第二十条第二款)。

(六)监督检查。一是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储存、利息费用、贷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二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第二十二条)。三是明确了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轮换管理的五种情形(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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