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粮油质量检测站、省粮油质量监测所:
现将《国家粮食局通告》(国粮通〔2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告和附件《2014年度标准样品制作单位联系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与制作标准单位联系订购标准样品。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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