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200-2014-00125
  • 备注/文号: 闽粮法〔2014〕7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食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06-0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部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省粮储局 时间:2014-06-09 00:00

闽粮法〔2014〕70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要求,现将《福建省粮食部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法规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粮食部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粮食局

2014年6月4日

  附件:

福建省粮食部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后续市场监管,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要求,结合全省粮食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神,切实转变监管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奖惩约束等信用监管手段,全面落实粮食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不断提升粮食监管效能,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二)国家粮食局、省政府和省粮食局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33号)的规定要求。

  三、监管职责

  (一)审批事项:

  1.省粮食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2.国家粮食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1)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批准; 

  (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3)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

  (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5)全国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项目审批; 

  (6)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立项审批。

  3.市、县粮食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本部门依法承担监督责任的事项:

  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部门间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之前,可先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门间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共享,推进协调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本部门行使的市场监管职责:

  1.加强辖区内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特别应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按程序规范做好核查与登记。发现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当及时在监督记录中注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2.负责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工作,每年至少跟踪1次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结果。对没有通过核查的市场主体以及工商登记“粮食收购”事项后1年内没有申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登载“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发函通报同级工商部门,建议取消其营业执照相应登记事项。

  (五)监管及审批工作时限

  按本《实施办法》明确的工作时限执行;行政许可按窗口对外公开承诺的时限执行。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本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而未取得,从事粮食收购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回、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4.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三)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1.未经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四)对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必须积极落实,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

  (五)对市场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结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的,各相关处室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粮食收购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该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更好地做好相关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相应后续监管工作小组。由领导任组长,各相关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工作,相关机构分别负责与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对接、维护及保障工作。

  (二)加强服务保障。坚持“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原则,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调整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处罚无照无证市场主体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申领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一经接到举报,相关机构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作好保密措施。

  (四)完善粮食经营者信息档案。各级应加快建立粮食流通监管信息库,按照一户一档建立信息档案,避免发生盲目监管或遗漏,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实现分级分类监管,把信用档案成果与各项扶持奖励机制、委托政策性粮食业务等机制挂钩。

  (五)严格工作制度。各级要高度重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细化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局应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及时予以公示,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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