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200-2016-00432
  • 备注/文号: 闽粮法〔2016〕24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食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12-0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粮储局 时间:2016-12-06 00:00

闽粮法〔2016〕245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精神,为巩固和拓展粮食产销协作,鼓励和支持省内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投资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及粮食加工企业,进一步促进引粮入闽,增加省内供应粮源,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研究修订了《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引粮入闽奖励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粮食局递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请各市、县(区)粮食局、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申报材料审核并及时逐级上报。经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在报送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的同时,请将电子版发送至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邮箱。

  联系人:陈扬玉、刘惠标

  电  话:0591-87555577、87537262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9日

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拓展粮食产销协作,鼓励和支持省内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投资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及粮食加工企业,促进引粮入闽,增加省内供应粮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主产省是指:河北、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内蒙古、山东、四川、安徽13个省(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含大米,下同)和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加工厂并将粮食运回省内销售的我省粮食企业。

  第四条 按照“自愿申报,真凭实据,政府奖励,扶优扶强”的原则,在省政府确定的引粮入闽年度预算奖励资金内进行奖励。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积极组织和引导粮食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粮食产销协作活动,促进引粮入闽,并对申请奖励资金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省粮食局负责编制引粮入闽奖励资金预算,提出引粮入闽奖励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加强引粮入闽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将引粮入闽奖励资金列入预算,对引粮入闽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拨付奖励资金,会同省粮食局对引粮入闽奖励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县财政部门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引粮入闽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工商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加工和储备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具有一定的粮食经营能力;

  (二)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无违规记录;

  (三)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工业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并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四)运回本省销售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

  (五)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出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

  第八条 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区市及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粮油龙头(骨干)企业,具体包括: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重新审定的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粮财〔2010〕54号)公布的粮油龙头企业;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大宗农产品骨干企业;福建省最新一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确定的我省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粮油龙头(骨干)企业。

  (二)粮食贸易企业年省外调入稻谷不低于5000吨;粮食加工企业日加工大米能力大于150吨(含150吨)且正常运营。

  第九条 建立粮食生产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主产省通过租赁(承包)土地,投资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有5年及以上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联片租赁(承包)面积在5000亩及以上,且一季的稻谷实种面积在3000亩以上;

  (二)基地内自有生产的稻谷运回我省境内销售的数量不少于其基地当年稻谷产量的60%。 

  第十条 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配套设施;

  (二)运回稻谷在我省境内销售。

  第十一条 投资建设粮食加工厂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主产省全额投资或参股合资(我省粮食企业投资额应占51%以上)建设大米加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厂房及配套设施完备,财务独立核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日加工大米能力大于300吨(含300吨)且正常运营。

  (三)运回稻谷在我省境内销售。    

  第十二条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味精、酒精、淀粉、酒等深加工产品企业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从省外调入我省境内的稻谷由调入企业自主销售,自负盈亏。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运抵我省境内的稻谷和企业自有粮食进口配额内进口的大米纳入奖励范围,运抵期间按年度计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对在政策执行期间内按规定运回稻谷并在我省境内销售的引粮入闽企业,按其实际运抵我省境内的稻谷数量给予一定的奖励,以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每吨粮食奖励标准为基数,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且调入稻谷的加计20%,在主产省投资建设粮食加工厂且调入稻谷的加计30%,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30万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其新建加工厂投产当年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运抵我省境内的大米按我省现行统计折率折合稻谷计算奖励。对企业自有粮食进口配额内进口的大米运抵我省境内的按实际大米运抵数量计算奖励。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已经取得中央财政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外直接调入企业调入稻谷奖励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粮食加工企业还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四)省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附件8)。

  (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十九条 建立粮食生产基地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和基地运作情况书面介绍材料;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企业调入稻谷奖励申请表(附件3)。

  (二)粮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流转凭证: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基地示意图,支付相关土地租赁(承包)费用的凭证。

  (四)生产环节凭证:基地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农业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粮食生产基地及稻谷种植证明(包括:基地面积、每季稻谷种植面积、每亩单产和稻谷总产量),其他能证明基地实际运作情况的凭证和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农机具购置、农资购买、农机服务、水电费缴费凭证以及享受当地种粮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二十条 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外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认定申请表(附件4)和管理运作的书面介绍材料,省外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企业调入稻谷奖励申请表(附件5)。

  (二)粮食仓储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产权、总仓容量、仓房及设备条件、检测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证明。

  (三)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四)省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附件8)。

  (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 投资建设粮食加工厂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外投资建设粮食加工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6)和管理运作的书面介绍材料,省外投资建设粮食加工企业调入稻谷奖励申请表(附件7)。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粮食加工厂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份构成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产权、厂房条件、日加工能力等情况的认定证明。属于新建加工厂且当年投产的企业应当另外提供生产线主要设备采购正式发票。

  (四)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五)企业生产环节的凭证。加工企业生产车间的产成品入库单复印件,耗电量和电费缴交单复印件。

  (六)省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附件8)。

  (七)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二十二条 上述各类申请奖励企业按不同运输方式应当提供的运输凭证如下:

  (一)省间铁路运输。须提供铁路运单和铁路货票复印件,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收货地点应在我省境内。

  (二)省间水路运输。须提供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复印件和到港证明原件。运单、货物交接单,必须标有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船名、航次、实际数量并加盖海运公司或港务公司公章,集装箱海运运单数量栏必须填写吨数,不得以箱数代替;到港证明必须注明航次、船名、数量(吨)、到港时间并加盖到港码头印章。

  (三)省间公路运输。必须提供每车运输发票复印件。无法提供运输发票的必须提供申请企业或供货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供货企业发货明细表、采购企业到货过磅单及支付运输企业(个人)的付款单据、汽车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驾驶员签名的复印件。

  (四)省外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铁路(附件9)、公路(附件10)、水路(附件11)运输进省数量核查表。

  本条规定的运输凭证单据应当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和最终收货地点、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名称。

  第二十三条 上述各类申请奖励企业应提供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粮食局确认的近三年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统计年度报表。

  第二十四条 上述各类申请奖励企业只能申请以上一种奖励资金,不能重复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上述各类申请奖励企业应按要求对所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含电子版)。申请企业的资料册顺序为:封面(附件12)、资料目录、附件1-11、附件1-11的原始凭证(合同、资料、证明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年度近三年粮食统计年度报表。申报企业提供的各项凭证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本企业公章。同时,必须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第二十六条 申请引粮入闽奖励的粮食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引粮入闽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享受引粮入闽奖励及从事政策性粮食业务的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同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七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奖励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的县(市、区)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报送省粮食局),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县(市、区)粮食局会同本级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并加盖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公章后,报送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粮食局会同本级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加盖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公章后,报送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省粮食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经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审核并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费用在引闽入闽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经省粮食局、财政厅核定,并在省粮食局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辖区内粮食企业引粮入闽奖励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闽粮法〔2012〕3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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