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200-2019-00075
- 备注/文号: 闽粮仓〔2019〕11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储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7-12
- 有效性: 有效
闽粮仓〔2019〕119号
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省局属各单位:
《福建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暂行)》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7月12日
福建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规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管理,确保出现应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特制订《福建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体目标
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吃粮买得到”的粮食供应底线,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构建市场化体制下布局合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供应体系,实现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粮食应急工作分级负责的要求,应急供应网点建设认定,在省局统一协调下,根据工作任务和当地实际情况,由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确保粮食应急供应。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粮食应急网点合理布点、城乡全面覆盖的要求,以市、县(区)为中心,合理认定应急供应网点,并与应急加工、储运、配送等有效衔接。
(三)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的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条件审核,认定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不断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四)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在非应急时期,按照市场化运作,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供应网点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应急供应网点的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其有效正常运转。
(五)明确责任,及时响应。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应急分级负责的要求,与区域内的应急网点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要在应急预案启动后,服从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和调度,履行承诺,切实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确保各项应急供应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主要任务
按照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社会力量,加快构建以区域性成品粮应急连锁配送中心为龙头,以县级以上城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为骨干,以覆盖街道和乡镇的城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为基础的新型粮食应急供应体系。
(一)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设置。按照每个乡镇、街道确保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福州、厦门等人口集中的社区可按3万人1个点设置。
(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一是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努力把现有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供应网点、“放心粮油”供应企业、军供网点、成品粮批发市场、连锁供应网点等建设为应急供应网点;二是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部分国有粮食供应门店并控股,作为应急保障的骨干供应网点;三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把符合应急条件的商场、超市、粮油经销店纳入应急供应网点。同时,在应急时期,各地可因地制宜,依托农贸市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店、大众主食厨房等便民平台,增设为应急粮食销售网点,承担应急粮油供应任务。
四、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认定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粮食食品经营店(含连锁超市)的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80平方米,经营基本品类较为齐全的成品粮及其制品;粮食主营店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
(二)原则上要求营业场所产权自有或与产权人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
(三)商品质量保证,杜绝有毒、有害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粮店;商品计量准确,价格公道合理,诚信经营,服务承诺落实;
(四)有符合规范的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近3年内无出现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五)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服从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供应任务;
(六)按要求向粮食部门报送报表,遵从有关规定执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
五、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认定程序与申请材料
(一)认定程序
由企业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基本条件与要求组织审核,在设区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发文确认并授牌同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牌匾的式样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制发。
(二)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1.《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申报表》(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4.供应网点基本情况说明;
5.已获得荣誉称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六、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管理
(一)经确认为应急供应网点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称号并授牌(详见附件2)。
(二)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评价制度。由认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认定的基本条件与要求两年一度的评价。经评价确认已不符合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认定的基本条件与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符合的,将取消相应称号并收回授牌。
(三)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内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销售情况的跟踪走访,了解经营情况,帮助解决问题。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粮食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开展粮食应急工作、企业管理、产品质量、遵纪守法和信用信息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四)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政策扶持或资金补助,做好相关服务,调动其积极性,起到稳定网点的作用。
(五)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供应网点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其在应急状态下承担应急供应工作的能力。通过组织开展应急供应演练,使人员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掌握应急供应的流程和基本操作程序,为今后的粮食应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六)在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因执行政府制定的粮食供应政策和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据实审核给予补偿。
附件:1.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申报表
2.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牌匾(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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