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200-2019-00096
- 备注/文号: 闽粮粮〔2019〕15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储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9-16
- 有效性: 有效
闽粮粮〔2019〕15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局、农发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农发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做好今年早、中晚籼稻收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我们联合制定了《2019年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现印发给你们。在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间,当早、中晚籼稻市场价格连续3天分别低于省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省有关部门联合批准启动本预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粮食收购工作,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沟通,密切关注早、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变化,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今年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今后,若政策保持不变,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此预案,不再另行下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强农惠农富农各项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做好今年早、中晚籼稻收购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质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今年我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分别为120元、126元,以省内粮食生产者2019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中晚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 )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中晚籼稻为2019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50公斤2元掌握。
第三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各级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储备订单和订单外早、中晚籼稻应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第四条 各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单位根据签订的储备订单早、中晚籼稻收购合同,分别按照每50公斤120元、126元的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储备订单早、中晚籼稻。同时,财政、粮食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将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款兑付给售粮农户。
第五条 今年我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1月31日。在此期间,当早、中晚籼稻市场价格连续3天分别低于省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由设区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农村、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在相关区域启动预案,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当早、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含最低收购价水平)时,应停止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改按市场价格收购。
第六条 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省级储备订单早、中晚籼稻的价差及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经批准订单外粮食收购价差和费用由省级和设区市按6:4比例分担。
第七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市、县(区)级储备订单政策性早、中晚籼稻的价差及费用由市、县(区)级财政负责,具体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份杂质增扣量方式、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
第九条 各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局“五要五不准”的收购守则,即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各地既要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避免发生农民“卖粮难”,也要严格防止陈粮、“转圈粮”以及周边省份粮源进入省内政策性收购渠道。
第十条 各粮食收购企业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码单,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十一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中晚籼稻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省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必要的收购费用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早、中晚籼稻收购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在保证完成储备订单等政策性用粮收购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当地农民当年生产的余粮收购工作,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积极入市收购。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粮食收购。
第十四条 省粮储局负责监测早、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和收购进度,审核省级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数量,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启动和停止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省发改委负责监测早、中晚籼稻市场收购价格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建议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有关早、中晚籼稻收购所需的价差及费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了解各地农民售粮意愿,早、中晚籼稻市场价格及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省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五条 本预案启动在省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限内有效。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在省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限内,由于客观、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省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任务确需延期收购的,必须报经省粮储局、省财政厅同意后方能执行,否则产生的价差及费用由当地承担。预案执行实际收购数量应于预案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分别报省粮储局、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省发改委、省粮储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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