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200-2021-00094
  • 备注/文号: 闽粮粮〔2021〕15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储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9-2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地方政府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省粮储局 时间:2021-09-27 15:01

闽粮粮〔2021〕154号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优化地方政府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优化地方政府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地方政府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聚焦扛稳福建粮食安全重任,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创新方式强化管理,着力科学确定储备规模,着力优化区域布局,着力调整品种结构,至2021年底前完善地方政府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更好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在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我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基本要求

  我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建立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三级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发改、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上级或本级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根据本地粮食保供稳市的实际,认真规划本行政区域地方政府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区域布局等,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储备粮规模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三、基本任务

  (一)明确功能定位

  地方政府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调节本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地方政府储备粮是地方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加强市场调控重要而有力的手段。省级储备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市县级储备用于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应急状态,是保障区域内稳市场、保应急、保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二)确定储备规模

  全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规模按不少于购粮人口6个月销量核定,省政府制定、下达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包括储备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等内容。具体方案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政府储备粮规模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省级储备比例不低于全省储备规模的40%。设区的市、县(市、区)按照不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增加储备规模。地方政府储备粮粮权属于同级地方政府,不得以优先动用权等方式搞变通、打折扣。

  (三)完善区域布局

  省级储备区域布局以沿海销区、市场易波动等地区为主;市县级储备区域布局应当结合区域内粮食供求和应急需要,重点布局在人口密集的城镇以及交通便捷、市场易波动、灾害频发的缺粮地区。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四)择优选定库点

  地方政府储备粮由地方储备直属企业承储,仓容不足的情况下经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批准可以委托其他企业代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选择承储库点应当遵循布局合理、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五)优化品种结构

  按照确保口粮绝对安全的要求,地方政府储备粮品种主要为稻谷和小麦。稻谷、小麦及其成品粮储备原则上不得低于本级政府储备粮规模的80%。为保障市场需求,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建立一定数量的玉米、大豆等储备。

  (六)充实成品储备

  为保障应急供应,地方政府储备粮中应建立一定数量的成品粮油储备(含必要小包装)。福州、厦门市主城区按不少于15天、其他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主城区按不少于7天的市场供应量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度增加储备量。

  (七)严控异地储粮

  地方政府储备粮需要在辖区范围外异地储存的,应当报同级政府批准。在确保区域粮食安全和调控需要的前提下,可综合考虑粮源筹措、仓储设施、加工能力、物流条件等情况,建立一定数量的跨区域异地储备,原则上各设区市跨区域储存量不得超过储备规模的20%。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不得跨省储存。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计划管理。根据指令或调控需要,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储备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按计划严格落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

  (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行政监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依据职责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将区域布局、品种结构、轮换计划等列入检查内容,实行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要求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考核督导。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督促承储企业加强仓储管理,严禁虚报、瞒报储备数量、质量、品种,严禁擅自变更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品种和储存库点。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加大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考核力度,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保障我省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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