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300-2017-00303
  • 备注/文号: 闽粮办〔2017〕28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食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2-2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储粮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省粮储局 时间:2017-12-29 00:00

闽粮办〔2017〕282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属各单位:

  2017年10月20日上午,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泉州市公安局、安溪县公安局对省储备粮安溪直属库(福建省级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熏蒸剂——磷化铝片在储存、运输、采购等环节存在安全隐患,并要求立即整改。对此,省粮食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省储备粮公司和有关处室负责人会议,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探讨、分析研究。为规范储粮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省粮食局决定在全省粮食系统开展储粮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单位立即行动起来,按照《储粮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附件1,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储粮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做到“隐患穷尽、问题归零”。

  三、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局局属各单位要参照《专项行动方案》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行动方案,要对管辖范围内有药品库的企事业单位登记造册,并将名单报送省粮食局调控处。

  四、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局局属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自查总结于2018年4月底前报送省粮食局办公室。

  附件:储粮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福建省粮食局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

储粮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加强粮食系统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全面摸清储粮危险化学药剂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危险化学药剂安全事故,保障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企业自查和行业抽查相结合,摸清全省粮食系统储粮危险化学药剂安全隐患底数,全力查隐患、找问题、补短板、堵漏洞,确保全省粮食系统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符合要求、不发生事故。

  二、工作目标

  粮油仓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危险化学药剂安全风险隐患得到有效管控,危险化学药剂制度建设更加完善,管理和使用更加规范,相关制度、标准得到严格执行,涉药安全防护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

  三、组织领导

  省粮食局组织领导全省粮食系统危险化学药剂安全治理工作,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属各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单位涉粮危险化学药剂安全治理工作。

  四、工作方式

  (一)企业自查

  各单位对涉粮危险化学药剂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认真检查储粮化学药剂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要100%制表列出清单,100%建立台账,100%制订管控措施和整改方案,100%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药剂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行业抽查

  1.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2.省粮食局对全省粮食系统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抽查和督导方式包括对表检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

  五、工作步骤

  全省粮食系统储粮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时间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12月中旬至2018年3月底)。各地区、各单位要细化本地区、本单位储粮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广泛发动、全面动员各类粮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储粮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全面掌握储粮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制定落实管控措施。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建立“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填写《全省粮食系统储粮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企业自查发现问题隐患情况表》(附表)。能整改的问题隐患应立即整改;对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隐患,要说明情况,逐级上报。

  (二)总结上报情况阶段(2018年4月)。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局局属各单位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编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于2018年4月27日前上报省粮食局调控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排查基本情况、排查结果、问题隐患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重点反映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

  (三)抽查阶段(2018年5月初至6月底)。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抽查组,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企业自查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抽查和督导,切实摸清储粮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储粮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各级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储粮危险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实际,深入分析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关键要素,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制定具体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细化、明确本地区、本单位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要求,落实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明确责任,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单位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粮食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管理,明确储粮危险化学药剂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责任主体,把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按程序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要建立健全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储粮危险化学药剂失窃等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粮食系统危险化学药剂安全治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工作情况,确保取得实效。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