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300-2018-00139
  • 备注/文号: 闽粮检〔2018〕18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食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9-17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省粮储局 时间:2018-09-25 16:12

闽粮检〔2018〕182号

福州、厦门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州、厦门分行,中储粮福州、长乐、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精神,做好2018年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根据《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并经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共同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福建省粮食局代章)

2018年9月17日

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依据《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安排

  (一)试点目标。通过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排查发现问题隐患,压实各方责任,积累库存清查经验,进一步验证检查方法的科学性以及大清查应用软件基本功能,探索多渠道发现问题线索机制,评估大清查实施各阶段工作量,优化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为2019年全国和全省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试点地区。福州、厦门市。

  (三)时点和内容。试点清查以2018年9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时点。清查范围和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按照前期准备、全面实施和总结完善3个步骤开展,2018年11月底前结束。

  (一)前期准备(自试点方案下发之日至9月30日)。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协调机制。试点市、县(区)分别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粮食、财政、农业、统计、农发行、中储粮等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及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2.细化工作方案。福州、厦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试点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对人员调配、方法步骤、责任划分、案件核查、经费保障等作出具体安排。

  3.粮食库存数据分解登统演练。为确保分解登统库存数据完整准确,中储粮直属库公司及市粮食局负责统计部门,应组织分解登统预报演练,总结经验,细化要求,为正式填报9月末数据打好基础。

  4.人员培训。省粮食局在9月中旬组织举办全省大清查师资培训。试点市对参加清查人员进行培训,重点是准确掌握大清查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工作流程,熟练操作大清查应用系统。

  5.做好基础准备。试点市应督促企业认真做好账务处理、业务资料整理、必需的检查工具配备等工作。

  (二)全面实施(10月8日至11月15日)。

  1.企业自查(10月8日至20日)。试点市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企业全面自查,并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填报相关检查数据。省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组织开展对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库存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检验工作。

  2.自查督导(10月8日至20日)。市、县两级要做到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督导检查全覆盖,省级督导按照“双随机”、“四不两直”要求,合理确定督导企业数量比例。

  3.省市普查(10月21日至11月15日)。省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组织对纳入试点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普查。对于正在熏蒸的仓房,检查组现场不进行实物和质量检查,按照保管账认定相关结果;委托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待熏蒸散气结束后,进行重新检查,确保结果真实可靠。

  4.国家抽查(11月15日前)。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派出联合工作组,由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司局级干部带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跨省交叉执法检查。粮食质量抽查扦样比例不低于被抽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

  5.案件核查(试点清查实施期间)。试点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指引》要求,建立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大清查试点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

  (三)总结完善(11月16日至20日)。

  1.问题汇总整改。对大清查试点发现的各类问题,由试点市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进行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同时报送省协调机制办公室,实行销号整改,重大问题建立挂牌督办制度,逐级督办整改。

  2.试点结果总结上报。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试点的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评估大清查检查方法的科学性,分析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并向省协调机制办公室上报大清查试点结果和工作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主要做法、经验和存在问题;试点地区数据、汇总结果和分析报告;对大清查检查方法的改进意见。

  3.试点工作经验总结。省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福州、厦门的大清查试点情况,总结大清查实物、账务、质量检查方法,试用大清查应用软件功能,完善大清查准备、自查、督导、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等工作指引,为明年开展大清查工作做好准备。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清查工作是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要对试点清查工作高度重视,按照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任务和工作进度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清查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各环节工作有机衔接、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试点清查工作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依法依规检查。要按照国办发〔2018〕61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实物、账务、质量等检查方法(详见附件),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组织协调落实大清查试点各项要求,确保完成清查任务。大清查试点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三)严肃清查纪律。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清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做好保密工作。试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制定库存检查保密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五)落实试点经费。要本着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安排落实试点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四、其他事项

  在2019年粮食库存大清查中,福州、厦门市应重新核实截至粮食库存大清查时点的统计库存数据,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汇总,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省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将随机进行抽查复核。大清查试点发现的问题,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已整改到位的,不再列入2019年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发现问题清单;未整改到位以及新发现的问题,按2019年粮食库存大清查统一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物检查方法

  2.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账务检查方法

  3.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

  附件1

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物检查方法

  一、概述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由检查人员对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货位的数量、品种和性质逐货位检查,并与粮食库存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相互印证。

  实物检查常用的方法有测量计算法和称重法,检查时根据货位的堆装方式具体确定。

  粮食在储存期间,受储存条件和储粮作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水分、杂质和容重等质量指标以及散装粮食的粮堆密度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检查时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粮食库存实物数量认定带来的影响。同时,正确区分检查方法自身误差与粮食实际数量变化、应记粮食损耗与历史未处理粮食损耗等区别,尽可能准确地认定每个货位的粮食实际数量。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适用范围

  1.测量计算法

  测量计算法是根据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食数量的方法,适用于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和非定量包装粮货位的数量检查,便于对粮食数量进行快速估算,但不是法定的计量方法,检查结果只用于对单个货位粮食数量的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作为修改粮食库存保管账的依据。

  2.称重法

  称重法包括抽包检斤法和直接称重法,两者都属于法定计量方法。由于称重法工作量大,时间长,动用人力、物力大,费用高,大清查中只在特定情形下使用。抽包检斤法适用于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直接称重法适用于货位形状不规则、不具备测量条件的少量散装粮或非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以及检查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称重复核的情况。

  (二)影响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结果的主要因素

  1.粮食损耗的影响

  粮食损耗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发生的数量消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减量等。

  (1)应记粮食损耗。粮食实物检查过程中,通常按粮食储存时间估算保管自然损耗,按粮食储存期间水分含量变化估算水分减量,两者统称为“应记粮食损耗”,与粮食损耗的实际数量存在一定差异,只用于测量计算单个货位粮食数量时,检验测量计算数量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之间的差数是否合理,不作为日常粮食购销、仓储管理实际工作中的定耗依据。

  (2)实记粮食损耗。粮食储存期间发生了损耗,经过检斤后,核定了损耗与实际数量,称为“实记粮食损耗”,是粮食仓储购销业务结算时进行损益处理的依据。“实记粮食损耗”分两类情况,一是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时核出的损耗,二是粮食在检查前已出库,出库检斤时核出的实际损耗数量,但在相应的统计账和会计账中都尚未核销,通常也称为“历史未处理损耗”。

  (3)超耗。粮食实际损耗数量超过了正常应发生或政策规定的合理额度,称为“超耗”,成因较为复杂,除粮食储存期间保管不善外,可能存在保管账记录不实、储粮事故损失、违规动用库存等方面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

  2.粮食损失的影响

  粮食损失分为因灾损失和人为损失。因灾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损失。人为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保管不当发生储粮安全事故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粮食霉变、严重虫蚀等损失。按照粮食库存管理的有关规定,政策性粮食损失数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政策性粮食已经投保的,因灾损失数量可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认定。人为损失要查清原因和责任。

  3.粮堆形态的影响

  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粮堆形状是否规则直接影响粮堆体积的测量结果,在检查前应尽可能将形状不规则的货位整理成可测量形态,以提高工作效率。

  4.标准仓的影响

  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利用标准仓(垛、囤)(以下简称“标准仓”)确定的修正系数直接影响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的测算结果。在自查阶段应根据储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仓,并对相关粮食入仓原始凭证和粮堆测量数据进行整理,妥善保管,便于后续检查时核对。

  二、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的准备工作

      1.了解粮食库存情况。通过查阅账务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掌握粮食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情况,特别是了解有无外租仓储粮、委托储粮、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在途粮食、政策性借粮以及历史未处理损失损耗等情况,做到检查前心中有数。

  2.了解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变化情况。核对粮食质量检验记录,分析库存粮食水分、杂质、容重等质量指标变化情况,供测算应记粮食损耗时参考。

  3.了解粮食储存期间数量变化情况。了解与粮食库存相关的收购、验收、销售、储备粮轮换、集并、移库等业务的详细情况,特别是了解检查时点到实际查库日库存变化的情况。粮食收购入库后是否经过干燥、整理、倒仓、通风等仓储作业,以及相关业务发生的时间、数量,涉及到的仓房货位等。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各类可能对粮食数量形成影响的因素。

  4.确定检查工作顺序,落实人员分工。要根据货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顺序,明确检查人员和配合人员的分工。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的,要提前安排好粮食出、入仓流程。

  (二)被检查企业(库点)的准备工作

  1.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货位分布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中应标明全部粮食货位的编号,储存地点,仓储设施类别,粮食性质、品种、数量、收获年度,粮堆形状、尺寸、体积,粮食入库验收及近期质量检测结果,入仓方式,保管人员等方面的信息。货位分布平面图应注明全部粮食货位的位置和编号。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由被检查企业(库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检查人员。

  2.准备相关账务、库存管理资料和自查材料。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库存统计报表,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库存管理资料包括测温、测湿、虫害等粮情检测记录以及通风、烘干、熏蒸等作业记录。自查材料包括自查的原始记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以及自查报告等,尤其是利用测量计算法时标准仓确定的依据和修正系数的判定方法。

  3.准备检查器具。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的,应提前准备好丈量粮堆体积及测量粮食密度所需器具,包括钢卷尺或激光测距仪、计算器、容重器、特制大容器、台秤、深层扦样器等,所选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4.粮食称重的准备。采用称重法检查的,应做好以下准备:一是合理制定方案,科学安排出仓、过秤、入仓流程,落实各环节负责人员,尽可能减少搬运量、搬运距离和过渡性临时货位。二是提前校准衡器。三是准备运输车辆、输送装卸设备及包装物品。四是提前对移动货位所需空仓或场地进行清理消毒,准备铺垫苫盖等材料。五是确保储粮设施安全、到位,避免移动货位对储粮设施造成损坏,保证新货位形成后粮情检测、通风和防潮等设备工作正常。

  5.指定配合检查的仓储、检验、统计、会计等工作人员。

  (三)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

  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库点)仓储管理人员共同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一是核对保管总账记载的粮食数量、品种、性质与分仓保管账、货位明细表的合计情况是否一致,有无货位遗漏或重复统计问题;二是核对货位分布图中标注的货位数量是否准确,货位编号与分仓保管账是否一致;三是核实是否有粮食正在出入库、保管账尚未登记的情况。

  三、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

  (一)测量粮堆体积

  测量粮堆的外型尺寸,根据粮堆几何形状计算粮堆体积。测量计算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要扣除粮堆中设施占用的空间,如地上笼通风道、仓房入口处工作间等。对埋藏在粮堆内部不便直接丈量的设施,可根据仓房设计图纸中标注的尺寸计算体积。

  2.要注意粮堆形状是否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使测量计算结果与粮堆实际体积接近。对于地坪沉降的粮仓,可结合质量扦样工作多点测量。

  3.计算席茓囤下部圆柱体粮食体积时需扣除囤壁厚度,上部锥体体积根据锥高和坡度仪测量的坡角进行计算,同时要考虑囤帽与其下方粮堆形状、尺寸差异对测量计算结果的影响。

  4.验证货位内存粮的真实性。对席茓囤,可利用手持式扦样器探测存粮的真实性。对包装粮,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

  (二)计算粮堆平均密度

  粮堆中不同部位的密实程度有较大差异,利用常规方法很难直接测定粮堆平均密度。检查时通常从粮堆中提取部分样品,用仪器(容重器或特制大容器)测量粮食在自然散落状态下的密度,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进行校正,获得与粮堆实际状态接近的平均密度。

  1.测量粮食密度

  (1)容重器法测量粮食容重。对玉米、小麦等以容重定等的粮食,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用容重器测定粮食的容重。

  (2)特制大容器法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对于稻谷、大豆等不设容重指标的粮食,可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密度。特制大容器要提前制作,内部空间为正方形,上缘水平,为提高效率、便于携带,内部净空间以0.25~1米3为宜。测量时,先将容器放置在衡器(台秤、电子秤等)上称量皮重,再匀缓倒入粮食样品,尽可能不发生震动。装满后用直尺刮平容器上缘,清理衡器表面散落的粮食后称重。容器内粮食净重与容器体积的比值即为自然散落状态下的粮食密度,也称单位体积粮食重量。

  (3)取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利用容重器测量小麦、玉米容重的,应尽量结合质量扦样提取样品。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也应参照质量扦样布点方式,在粮堆表面均匀布设多个取样点,各取样点距仓墙间隔不少于1.5米,并避开杂质聚集区,每个取样点在粮面以下不少于50厘米位置提取等量样品。

  2.确定修正系数

  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用修正系数对仪器方法测定的粮食密度进行校正,计算粮堆平均密度。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标准仓。标准仓是指与被查仓储粮品种相同,储存条件类似,粮食数量和粮堆体积已知的仓房,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入仓时间在一年以内,储存期间未发生过货位移动,粮堆形状比较规则,入仓后粮食水分含量无明显变化。

  (2)计算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标准仓的粮食数量以保管账记载的数量为准,粮堆体积应现场测量。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保管账数量(kg)/标准仓粮堆体积(m3)

  (3)计算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与标准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比值即为修正系数。

  利用容重器测量标准仓粮食容重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粮食容重(g/l)

  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4)校正修正系数。影响粮堆密度的因素很多,同类条件下,粮食容重、储存年限、装粮高度及震动源等影响较大。质量等级高的粮食籽粒饱满、内部结构紧密,粮堆密度大于质量等级低的粮食。储存时间长的粮食,粮堆内部逐渐密实,粮堆密度大于储存时间短的粮食。装粮高的货位,粮堆密度大于装粮低的货位。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仓,粮食受震动的影响逐渐压紧,粮堆密度较高;机械通风仓粮堆密度大于非机械通风仓。通常情况下,粮堆密度大的,修正系数也偏大。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修正系数取值范围:稻谷、小麦、大豆正常范围为1.01~1.03,玉米正常范围为1.01~1.05。对装粮高度10米以上的,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食超期储存的,储存期间使用离心机有效通风等情况,可适当放宽修正系数取值范围,稻谷、小麦、大豆最高不得超过1.05;玉米最高不得超过1.07。

  3.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g/l或kg/m3)×校正后修正系数

  (三)计算被查仓粮食数量

  1.计算被查仓粮食测量计算数

  测量计算数(kg)=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堆体积(m3)

  2.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1)计算保管自然损耗

  保管自然损耗=入库粮食重量(kg)×自然损耗率

  不同储存年限的保管自然损耗率为:储存半年以内的,损耗率不超过0.1%,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不超过0.15%,一年以上不超过0.2%。

  (2)计算水分减量

  水分减量(kg)=被查仓保管账数量(kg)×(入库水分%-实测水分%)/(1-实测水分%)

  上式中入库水分和实测水分指被查仓粮食平均水分,入库水分以粮食入仓时质量检测记录为准,实测水分可以引用距检查日期最近一次的粮食质量检测数据。

  (3)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应记粮食损耗(kg)=保管自然损耗(kg)+水分减量(kg)

  3.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

  检查计算数(kg)=测量计算数(kg)+应记粮食损耗(kg)

  (四)账实相符情况判断及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1.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数和差率

  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检查计算数(kg)

  差率(%)=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100%

  2.判断账实相符情况,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标准仓房内散存的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2%以内的,或露天囤、包打围、非定量包装及其他不规则货位中存放的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3%以内的,认定为账实相符。被查仓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注意:不是检查计算数)即作为该仓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差率超标的,要认真查明原因,复核保管账数量。

  四、抽包检斤法检查定量包装粮数量

  (一)抽包检斤并确认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

  1.抽包

  抽包前要仔细检查包装袋的完好情况,抽取的包装不应有散口、破损现象,抽包位置应尽量选择货位表面两层包以下。按规定,抽包比例不小于货位中包装总量的5%,为提高效率,检查中遇特大型货位,可按每个货位10~20包抽包检斤。粮食包装物单件重量按称重取平均值的方法确定(一般抽5~10条称重)。

  2.计算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抽包粮食毛重(kg)-包装物重量(kg)]/抽包包数(包)

  3.认定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包装定量的差率在±0.5%以内的,认定货位中的粮食全部为定量包装粮。差率超标的,需按照非定量包装粮检查粮食数量。

  差率(%)=[包装定量(kg/包)-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包装定量(kg/包)×100%

  (二)点包计算货位中的粮食实际数量

  对认定为定量包装粮的货位,包装定量数量(注意:不是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货位中实际包数的乘积即为被查货位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清点粮食包数时应注意粮垛码放是否规则,内部是否设有人工通风道,是否有空心、缺包、夹包等现象,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确保清点数量准确。

  粮食实际数量(kg)=包装定量数量(kg/包)×实际包数(包)

  五、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对数量较少且体积不便测量的散装粮食或非定量包装粮,必要时可利用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对非定量包装粮,可先脱包后称重,也可采用先过秤检斤然后统一扣除包装物重量的方法计算粮食净重。对散装粮,可利用移动式称重设备检斤,也可用车辆装载通过地中衡检斤。为避免卸粮不净造成误差,应采取每车回皮的方法,即先对重车过秤检斤,卸载后再对空车过秤检斤,二者重量差即为车辆装载的粮食数量。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检查结果,检斤前要周密布置作业环节,原始货位处、过磅处、检斤后形成的新货位处应安排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员同时在场,每个环节详细记录,过磅码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底,便于核对。

  (一)过秤检查货位中粮食实际数量

  货位中全部粮食过秤检斤后,检斤粮食净重为被查货位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

  (二)验证账实差数的合理性

  对直接称重法核定的账实差数,也要与应记粮食损耗进行比较,验证是否属于超耗,具体验证方法以及账实差数的填报处理方式参见“抽包检斤法检查定量包装粮数量”的相关内容。

  附件2

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账务检查方法

  一、概述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是指通过对企业粮食有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合同等资料的检查,并与粮食实物数量进行对比,验证库存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统计账检查和会计账检查,重点检查统计账、会计账和保管账的账账相符及与粮食库存实物清查结果的账实相符情况。

  二、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的准备工作

  1.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的《实际储存库点合并登统表》(以下简称《合并登统表》)。

  2.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等文件,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销售、划转和移库等文件。

  3.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

  (二)被查企业的准备工作

  1.企业自查工作底稿及汇总表。

  2.粮食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会计账、银行台账和保管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和文件等资料。

  3.涉及在途粮食、异地储粮、委托代储和受托储存粮食业务的企业,准备相关合同、粮食权属证明等资料。

  4.已实际发生相关业务但依据政策规定尚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应提供相关政策文件。

  三、统计账检查方法

  (一)账账核对及账实核对

  1.核对企业粮食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

  (1)企业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

  (2)企业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中央储备粮统计制度的要求,依法履行按时报送统计数据的义务。

  (3)统计报表数据与经营台账是否衔接;是否存在虚报、漏报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2.核对粮食库存账账相符情况

  (1)核对“合并统计账面数”和“保管账面数”。将《合并登统表》反映的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统计数(即“合并统计账面数”)和检查时点保管总账库存数进行比对。

  (2)核对“企业统计账面数”和“会计账面数”。将检查时点被检查企业统计报表库存账面数和会计商品账中“商品粮油”、“储备粮油”等账户反映的粮食库存数进行比对。

  账账之间如不相符,要查明原因。

  3.核对粮食账实相符情况

  (1)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的调整事项。

  “粮食入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期间发生的粮食实物入库数量,经认定后从实际查库日现场检查认定的粮食数量中扣除。

  “粮食出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期间发生的粮食实物出库数量经认定后与实际查库日现场检查认定的粮食数量相加。

  “粮食入库”和“粮食出库”数量根据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发生的粮食出入库原始凭证、保管账记录、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以及相关资金往来原始票据等进行核实。

  (2)检查时点的调整事项。

  “销售未出库”,指在检查时点前与其他企业签订了粮食销售合同,并在检查时点的统计账中做了粮食销售处理,但截至检查时点仍未发运出库的粮食。这部分粮食在检查时点虽然储存在被查企业的仓库中,但粮权已经按合同约定转让给了买方。如果买方为非国有粮食企业,应予以扣除。如果买方为国有粮食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买方的这批粮食已体现在《合并登统表》中,则不扣除;否则,应予以扣除。 

  “受托代储”,指在检查时点前已与其他企业签订了粮食代储合同,在检查时点仍储存在被检查库点的粮食。如果受托代储的是不属于此次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商品粮,应予以扣除。

  “粮食在途”,指在检查时点前与异地企业签订粮食购买合同,从对方买断粮权,并在检查时点的统计账中做了粮食购进处理,截至检查时点仍在运输途中尚未真正接收入库,这部分粮食应加入。

  “销售未出库”、“受托代储”和“粮食在途”根据企业运输凭证、购销合同、委托代储合同等资料进行核实。

  经过上述调整,得到被检查库点“检查时点实际库存数量”。“检查时点统计库存数量”按《合并登统表》反映的粮食库存填写。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大清查按照在地原则检查,即按照粮食库存实物的实际储存库点进行分解,因此,在对实际储存库点的粮食库存进行账实核对时,政策性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不存在“异地储粮”或“委托代储”调整事项。

  4.粮食库存账实差异的原因分析

  检查时点实际库存和《合并登统表》反映的统计库存对比,如存在差异,检查是否因以下因素所致。

  (1)历史未处理粮食损失、损耗。

  (2)政策性借粮未归还,统计上未核减库存。

  (3)粮食入库未入账。一是账务处理不及时;二是自营商品粮未入账;三是储备粮承储企业购进的轮换粮源或轮出的陈粮未计入商品库存。

  (4)粮食出库未减账。一是粮食销售由于货款没有回笼等原因未减账;二是擅自动用储备粮或其他政策性粮食库存未减账。

  (5)其他原因,如粮食业务的统计处理不正确,统计报表填报不准确等。

  如果所检查的库存中有代外省储存的粮食,还应将其按库存粮食所属省份分别填写相应的工作底稿,并注明具体省份。

  粮食库存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其中,检查核实的受托代储粮食的实物数量与委托方提供的数据不符的,要在备注栏追溯注明粮权所在企业的名称和数量差数。

  (二)检查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1.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与下达情况

  自上而下逐级核对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情况,直至被检查企业。重点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是否按规定明确的轮换品种、数量要求逐级分解,是否擅自调整和变更,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分解到具体货位等。

  2.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1)按照轮换计划文件下达的内容核对储备粮轮换进度报表,检查储存企业(库点)储备粮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等是否符合计划要求,并根据相关的账务资料及原始凭证核实轮换粮食的具体批次和仓号。

  (2)在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的基础上,查阅与储备粮轮换有关的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收购凭证、运输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检查是否存在虚假轮换等问题。

  (3)检查储备粮轮换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轮入粮源是否是新粮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含)以上质量;储备粮属于超期储存的,轮出时是否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

  (4)检查储备粮轮换的轮空期是否符合规定。储备粮轮换,应从开始轮换操作的当月起,逐月核对实际轮入和轮出数量,计算轮空量和轮空时间。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轮入的,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5)检查储备粮轮换业务统计处理是否准确。重点检查储备粮和商品粮在相关统计报表之间的转入及转出情况。

  在检查储存企业(库点)中央储备粮实物和账务的基础上,查阅中央储备粮计划规模文件或代储合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文件等资料。

  四、会计账检查方法

  (一)检查粮食库存及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1.验证粮食库存真实性

  (1)根据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余额核实粮食库存。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以及企业利用农发行贷款收购的商品粮,可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核实库存数量的真实性。查阅企业粮食库存成本账和银行台账,核对企业粮食的数量和成本,核查企业实际库存粮食占用资金与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余额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应进一步分析企业粮食库存值与贷款余额之间的差数及成因。从企业库存值大于贷款余额方面看,主要原因有:一是企业有一部分自筹资金参与了粮食收购;二是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已移入但贷款未划入。从企业库存值小于贷款余额方面看,主要原因有:一是粮食收购、调运等正常业务环节中发生的搬倒费、运杂费、材料费、整理费、检验费等占用资金;二是货币资金占用,即企业已经收到的贷款中尚未使用的部分;三是结算资金占用,主要是粮食销售货款未回笼及收购粮食产生的预付款;四是加工环节占用,企业粮食进入深加工环节,加工成大米、面粉以外的产品,无法折算为原粮,农发行对这部分粮食的统计一律按粮食销售未回款处理;五是粮食损失损耗占用;六是粮食销售价差亏损占用;七是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已移出但贷款未划出;八是其他占用。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自营商品粮由于资金来源渠道较多,一般以实物检查清点的结果认定实际库存数量,从会计账簿和相关业务凭据检查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2)根据财政补贴的收支情况核实粮食库存。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等由财政拨付储存费用的政策性粮食,可查阅企业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明细账,根据企业保管费用等补贴的收支情况、计提标准和计提数额,核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真实性。

  (3)根据粮食购销情况核实粮食库存。查阅企业粮食库存和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明细账,了解企业近期粮食购销情况以及期末粮食账面库存数量和成本。对库存成本畸高或畸低的,要延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隐匿账外粮、私设小金库或者违规销售、套取补贴等问题。

  2.验证粮食购销业务真实性

  (1)以企业粮食库存实物数量为依据,核查粮食库存统计账、保管账、会计账,根据相关政策性粮食购销计划文件、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磅码单、运输票据等原始凭证,核实粮食购销业务的发生时间及粮食数量,判断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2)审阅企业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以及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摘要栏和金额栏,查看银行流水和资金流向、实际收付款时间与业务发生情况是否一致,并根据相关的资金往来票据、记账凭证等验证粮食购销业务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准确规范。

  (3)查阅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明细账,可结合保管费、运杂费、整理费、装卸费、检验费、电费以及损失损耗等费用支出情况和企业粮食购销业务实际发生时间,比对费用的合理性,辅证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3.核实企业临时货位粮食周转的真实性

  通过查阅企业会计相关账簿及保管台账,确定临时货位粮食周转方向。如周转方向对外销售,须核实销售业务关联现金流、销售合同、期间费用是否真实、合理、合规;如周转方向为移库、倒仓,须核实是否有期间费用的发生,及费用的发生时间是否与移库作业时间吻合,以此判断业务的真实性。

  (二)检查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拨付和使用情况

  根据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规模、补贴标准以及企业财政补贴收支情况等,检查政策性粮食储存企业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重点核实相关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至承储企业,有无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以及承储企业是否按规定如实申领补贴,有无套取补贴等问题。

  1.检查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

  (1)核实储备粮承储规模和轮换数量。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监管协议以及相关的计划文件,核实企业承储储备粮的规模。根据相关轮换计划文件、企业轮换台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等资料,核实储备粮轮换的具体数量和时间。

  (2)认定储备粮轮换的实际操作主体。查阅承储企业的轮换合同、轮换计划、轮换台账、记账凭证等资料,了解轮换过程,认定轮换的实际操作主体。

  (3)核实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查阅企业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销售收入、库存成本、银行存款等明细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实际承储(轮换)储备粮数量、时间等情况,核实企业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的实际拨付、使用情况。

  2.检查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及保管费用

  (1)核实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存储粮库存数量。根据粮食收购进度报表、库存统计报表、销售计划、移库计划及拍卖合同,以及相关的收购发票、验收手续等,核实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存储粮品种和数量。如发现短期收购数量过大,超出企业实际收购接收能力,以及粮食收购资金流量、流向异常等方面问题,要延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圈粮”。

  (2)核实收购、保管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收购或保管合同(协议)、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相关会计账目和银行资金拨付的原始凭证等资料,核实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保管费用的拨付、使用情况。

  (三)检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途粮食检查

  根据粮食购销合同、发票、提货单、运输票据、付款凭据等资料,核查粮食库存会计账中反映的粮食购进业务发生时间、购进粮食数量和金额等是否准确,验证在途粮食的真实性。检查中还要认真核对有关原始凭证是否伪造。必要时,需延伸核对发货方的统计账、会计账、报表等对该批粮食是否已经减账,防止个别企业利用在途名义将粮食库存互相抵顶。

  2.代储粮食检查

  一是检查委托代储合同(协议)、实物保管账记载的粮食品种、等级、数量与粮食库存实物清查结果是否一致,相关运输票据、检斤记录反映的粮食入库时间、数量与合同是否相符。二是检查保管费用收款凭证、粮食权属证明等,进一步验证代储业务的真实性。

  3.损失损耗检查

  对粮食损失损耗,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确认损失损耗数量。对政策性贷款收购的粮食损失损耗数量过大的,要进一步核查原因,检查是否有挤占挪用贷款、虚报库存等违规行为。对已投保的政策性粮食发生损失,可根据保险公司理赔手续认定。

  4.拍卖异常、成交未出库粮食的检查

  近2年政策性粮食竞价拍卖量非常大,对监测到的交易异常、资金异常、运输异常的拍卖情况,要专项核实;已经拍卖成交但未出库的粮食,其库存仍在储存企业名下统计,当粮食出库后,才从储存企业的统计库存数量核减。对这部分粮食,特别是已核减统计账但未出库、仍储存在本库为买方代保管的粮食,根据粮食竞价交易原始单据及账目往来等资料,核查粮食库存账务中反映的粮食出库业务发生时间、出库粮食数量和金额等是否真实准确,防止企业将应出库的粮食仍放在本库储存抵顶其他政策性粮食库存。

  大清查各阶段检查数据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云平台统一汇总,形成到货位的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检查过程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究。

  填写的具体要求参见大清查应用系统填报说明。

  附件3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

质量检查方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有关规定,现制定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如下:

  一、组织实施

  自查阶段和普查阶段,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的扦样、检验以及清查结果汇总分析、审核报送等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国家抽查阶段,库存粮食扦样检验组织实施由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

  二、清查内容

  检查政策性库存粮食(以下简称“库存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或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的规定,其综合评价依次用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与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合格率表示。

  自查、普查阶段库存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抽查阶段的检验项目执行;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样品比例按样品总份数的10%左右掌握,各市(地)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的份数及品种,其分配原则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具体样品按照兼顾不同粮食品种、粮食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和随机抽取原则确定;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任务原则上由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政策性成品粮是否开展扦样检验以及检查范围、检查品种、检验项目均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三、清查方式

  质量清查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原则,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板结、发霉、发热等粮情异常的要单独扦样检验,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一)自查、普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应融合进行(以下简称“融合方式”,即将自查阶段与普查阶段合并),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在自查阶段,单独组织扦样检验工作。采取全省统一抽调人员、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方式,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含分库区)的库存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检验要充分发挥各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的作用,委托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对于本省检验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检验方式可实行分区域跨市异地检验或集中检验;各省要根据本省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的布局及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承检机构的检验任务。

  为保证扦样与检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样品实行信息化自动编号与手工编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验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首选信息化,必要时辅以人工分析汇总。

  各省按照防拆换、防破损、防霉变和易记录、易转运、易信息化的原则,统一印制和发放样品扦样袋、封条,以及《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扦样登记表》(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等扦样用品。样品扦样袋的印制要求由本次负责大清查信息化工作的软件设计公司提出。

  (二)国家抽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扦样人员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从全国抽调,抽查省份派员协助;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所到抽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的10%掌握,扦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具体承检机构以及检验项目等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四、前期准备阶段

  各省应按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总体安排,做好质量大清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建立《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专业检验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名录》)。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承担本次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专业人员、检验场所及样品存放场地、检验条件与检验能力、质量控制、扦样能力以及是否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检验任务等方面情况进行现场考评,考评合格者纳入《检验机构名录》,并及时公布,以便于统筹安排检验任务;同时要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因检验技术人员变动以及检验能力下降等原因,无力承担本次政策性粮食检验的机构应及时退出《检验机构名录》,并予以适时更新。《检验机构名录》要报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二)制定库存粮食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处室具体制定库存粮食扦样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报经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按照第三方扦样和检验要求,本着交叉回避的原则,统筹考虑扦样人员编组和检验机构检验任务;二是确定样品人工编号规则,以市(地)为单元,制定分地区的样品编号规则;指定省级具体负责质量扦样检验工作的联系人(至少2名),并公布联系方式;三是明确扦样人员的选用条件与抽调人数、扦样人员的责任与扦样纪律以及应准备(或要求携带)的扦样用品(如红外测距仪、执法记录仪、充电宝、电脑、记号笔、扦样工作底稿等),制定扦样人员技术培训计划,确保规范扦样;四是根据预计的扦样数量和库点分布,制定扦样、集并和转送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五是拟承担样品检验的机构与检验项目,以及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报送、分级审核责任单位的安排计划;六是检验人员分级培训以及检验结果仲裁检验安排;七是质量检查用车以及相关人员住宿安排;八是质量检查费用预算与支付方式;九是扦样检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明确技术支持单位。原则上各省级监测中心作为本次质量检查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提供扦样与检验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承担扦样与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收集和整理本省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一是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认和备案,二是提供给确定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三是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四)做好准备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准备好采样所需的扦样工具、辅助人员、接电线、货位明细表及分布图、自查阶段实物底稿、转运袋等。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要提前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样品编号等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与录入、汇总分析以及上报工作。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本次库存粮食质量大清查所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软件开发公司要负责软件成熟度确认及操作培训,并明确技术服务人员及联系方式。

  五、扦样与送样

  (一)融合方式检查阶段。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本方案融合方式的扦样要求,根据普查阶段截止时点和扦样工作量、送样和检验以及检验结果汇总与审核的时长,倒排扦样启动时间,统一部署实施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的库存粮食(含分库区)进行逐仓(货位)扦样,建立逐仓(货位)的质量档案。扦样时要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对易发生质量变化的重点区域以及发现质量异常的部位应单独扦样。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承储企业的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承储企业全部样品的《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样品登统表》(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市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

  扦取的样品原则上应以市(地)为单位进行集并和转送(个别相对送样地点较近的地区也可以县级为单位)。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照《样品登记表》审核与录入原始信息,对集并样品逐一清点核对,对各承储企业的《样品登统表》进行审核、汇总,汇总表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实施方案和送样要求,将样品及时转送至本省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确定的承检机构检验。

  (二)国家抽查阶段。国家抽查组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扦样,抽查省份派员配合实施;省级监测中心负责对扦取的样品进行清点核对,填写《样品登统表》。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抽查企业库存量的10%掌握,企业有分库区的也按相应比例进行扦样。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委托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三)样品扦取。各阶段的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扦样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根据本次库存粮食大清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1.散装粮食扦样。大型房式仓和圆仓原则上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按区、按层、按点,先下后上逐层扦样。在每一检验单位对应的扦样点扦样中,从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每个扦样点约0.5公斤,两个区的共用点加倍),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货位(含钢筋囤)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分别扦样。

  房式仓分区设点扦样中,中心点扦样点质量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总和的比例为1:1;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内圆点与其他点(含外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全部扦样点样品混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为减少扦样工作量,圆仓采用4区布点时,采用外圆点A1、A2、A3及内圆点B1、B3,中心点共6个点扦样。

  本次粮食质量大清查散装粮扦样补充规定:

  以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为原则,每个扦样区域的扦样点数量不变,扦样点位置应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点,然后按点按层实施扦样。

  对于储存量2000吨(含)以下的仓房(货位,下同),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2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对于2000吨~4000吨(含)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3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对于4000吨~8000吨(含)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4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对于8000吨以上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5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2.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特殊情况:正在实施熏蒸、拍卖(包括定向销售)出库和轮换出库、入库的仓房无法实施扦样的,暂不安排扦样,其中对正在实施熏蒸的粮食要查验熏蒸记录并做好登记,指定专门机构实时监督,散气后严格按本次大清查要求实施补扦;对轮换入库的,待平仓后按上述要求实施补扦。拟实施气调储粮和薄膜密闭的仓房,应视情况暂缓实施,给库存质量大清查留有扦样时间;已经实施的,应视情况扦样。上述情况,凡是未能扦样的粮食货位,均需在扦样软件中标注登记,同时扦样组长要指定专人对以上情况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经企业代表和扦样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市级和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3.样品份数、分样与封样要求。为减少扦样作业时间,样品为一式两份,两份样品原则上均送承检机构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扦样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扦样仓房(货位)进行现场分样(可用“四分法),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封样,按本省的统一要求进行人工编号,并在样品袋上予以标注。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人工编号条。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的视线。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和备检样品分别装入转运袋中,并在转运袋上注明“检验样品”或“备检样品”以及样品人工编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袋由承储企业准备。

  对于库存粮食的检验项目分别由不同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统筹安排好样品的转送工作,尤其是随机抽查安排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的样品。

  4.样品信息填写。扦样人员须按照本次质量大清查信息化要求,在APP上录入信息并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扦样点的位置,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或调出地)及收获年度(或入库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扦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所在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用于样品的清点核对与登统、汇总分析),一份交企业所在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四)样品传递与汇总。自查、普查和抽查阶段,扦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安排专人专车(或通过符合样品运送要求的快递渠道)将样品及时运送到指定的承检机构。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待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至大清查工作结束。

  (五)样品接收。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承检机构在接收完样品两小时内将样品接收情况报告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样品接收后应及时检验。

  六、检验与判定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根据辖区内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布局、检验能力、场地条件等情况,统筹安排样品的检验工作,样品检验可采取跨市异地交叉检验,或分区域集中会检等方式。对于大型房式仓、圆仓等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2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以同一货位各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货位整体评价结果(限于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生芽粒、降落数值、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杂质、水分。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稻谷》(GB1350)、《小麦》(GB1351)、《玉米》(GB1353)、《大豆》(GB1352)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检验结果判定。质量指标按国粮发〔201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或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

  做不达标判定时,应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扣除检验允许偏差,即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对样品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小麦降落数值检验结果判定,当检验结果不低于190秒时按达标判定,低于190秒时单独评价。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31785)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与判定。国家抽查阶段,真菌毒素和重金属检验主要指标详见相关检验结果表。各粮食品种的具体检验指标和检验结果判定按照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判为不合格。

  对于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一个检验单位(2000吨)的,若其中某一个或几个检验单位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要对超标区域的检验结果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四)检验要求。承检机构自接到样品起,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数据录入、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等工作,个别承检机构检验样品数量较多的,可延至25个工作日。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其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测结果超标的,承检机构应按食用成品粮的使用目的,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即:可食用部分)后再行复核,复核结果(注明大米、小麦粉的加工等级)与原检结果一并上报。

  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要将检验结果报送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反馈到扦样地的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审核汇总,以便逐级登统汇总上报;二要按样品形成规范的检验报告,并建立质量数据库;对于一个仓房(货位)扦取多个检验样品的,除按检验样品出具检验报告外,还需形成该仓房(货位)的综合检验结果及其检验报告,并纳入质量数据库中;三是建立企业查询和索要检验报告的便捷渠道。

  承检机构报送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结果须通过保密渠道。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结果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反馈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由其再通知承储企业。

  (五)复核检验。为加强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在大清查期间,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抽取一定数量的融合检查阶段的备检样品,安排省级监测中心进行复核检验。特别是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未集中到省级监测中心的省份,要抽取适量的自查、普查阶段的备检样品进行复核检验,复核检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差别较大的,以复核检验结果为准。

  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视情况抽取部分普查阶段的备检样品进行集中复核检验。

  (六)检验结果汇总和报送。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对自查、普查阶段样品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按要求上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级上报的检验数据和省级监测中心复核检验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按规定的格式、渠道和时限要求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纪律规矩,确保自查、普查阶段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及时了解掌握扦样和检验工作进度情况,建立统一调配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技术规范、标准,确保样品真实、检验结果准确。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包括委托)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地方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国家抽查阶段,原则上不接受企业的复检申请。

  (三)扦样、检验、数据审核与汇总等各环节都要压实责任,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义务与责任,建立承诺制度。

  (四)软件开发公司应建立服务保障机制,对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响应,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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