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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FJ00213-3000-2018-00151
  • 发布机构:福建省粮食局
  • 发布日期:2018-10-09
  • 目录名称:规划计划
  • 文号备注:闽粮行〔2018〕202号
  • 内容概述:大清查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7 08:37 来源:福建省粮食局 字体显示: 点击:{{ pvCount }} 次

闽粮行〔2018202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8〕1326号)和《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实施方案》,经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福建省粮食局代章)

2018年10月9日

 

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发改粮食〔2018〕1326号)和《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要求,为认真做好我省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质量抽检工作,现制定大清查质量清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实施

自查阶段和普查阶段,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的扦样、检验以及清查结果汇总分析、审核报送等组织协调工作由福建省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福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福建省粮油质量监测所)(以下简称“省监测所”)具体负责实施。

国家抽查阶段,库存粮食扦样检验组织实施由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

二、检查内容

检查政策性库存粮食(以下简称“库存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或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的规定,其综合评价依次用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与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合格率表示。

自查、普查阶段库存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抽查阶段的检验项目执行;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样品比例按样品总份数的10%左右掌握,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的份数及品种,其分配原则由福建省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任务由福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

政策性成品粮列入本次大清查质量检查的范围,并检测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三、清查方式

质量清查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原则,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板结、发霉、发热等粮情异常的要单独扦样检验,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一)自查、普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

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应融合进行(以下简称“融合方式”,即将自查阶段与普查阶段合并),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委托省监测所组织扦样检验工作。采取全省统一抽调人员、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方式,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含分库区)的库存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检验要充分发挥各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的作用,委托省内符合要求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省监测所要根据省内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的布局及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承检机构的检验任务。

为保证扦样与检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样品实行信息化自动编号与手工编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验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首选信息化,必要时辅以人工分析汇总。

本次大清查按照要按照防拆换、防破损、防霉变和易记录、易转运、易信息化的原则,统一印制和发放样品扦样袋、封条,以及《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扦样登记表》(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等扦样用品。样品扦样袋的印制应符合本次大清查信息化工作要求。

(二)国家抽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

扦样人员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从全国抽调,抽查省份派员协助;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所到抽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的10%掌握,扦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具体承检机构以及检验项目等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四、前期准备阶段

根据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总体安排,做好以下质量大清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扦样和检验要求

按照第三方扦样和检验要求,本着交叉回避的原则,统筹考虑扦样人员编组和检验机构检验任务。本次大清查扦样人员从省局库存质量检查人员库、设区市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检验人员和相关企业质检人员中抽取。检验任务由除福州市、厦门市外的设区市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和福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具体任务分配方案由省监测所制定另行通知。本次大清查抽检工作实行扦样、分样、封样全程录像制度。

(二)样品编号原则

试点样品编号分为人工编号和样品编号,人工编号规则为:设区市编号+扦样小组编号+4位数字,如:福州市第一组1号样品的人工编号:01010001;样品编号规则为:“SQC+福建省+设区市(行政代码)+小组编号+4位数字”,如:福建厦门市第一组1号样品的样品编号:SQC3502010001。地区编号顺序为:01~09、00,分别对应福州、厦门、宁德、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平潭。

(三)扦样分组

本次大清查扦样共分5个组,分别是福州第一组(负责长乐中储样品)、福州第二组(负责长乐域内地方储备样品)、福州第三组(负责闽侯、闽清、永泰、福州米业和油脂公司份样品)、福州第四组(负责福清、连江、马尾、罗源、福州粮食购销公司份样品)和厦门组(负责厦门市全域份样品)。每组4名扦样人员和1名驾驶人员。扦样人员要严格依照本方案规定的方法、要求、程序扦取样品,准确、全面填写样品信息,确保扦样点位置准确、所扦样品真实,确保样品转运过程中不掉包、不破损、不变质。扦样人员分组及各组联系人由省监测所另行安排通知。

(四)库点时间安排

本次大清查具体扦样库点从《粮食库存大清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货位明细表》中确定,扦样时间:2018年10月8日至15日。

(五)器材准备

省监测所应准备好扦样所需的用品,如红外测距仪、执法记录仪、充电宝、电脑、记号笔、扦样工作底稿等,组织对扦样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确保规范扦样;做好租用质量扦样用车以及相关人员住宿安排;制定扦样检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技术支持单位

省监测所为本次质量检查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提供扦样与检验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承担扦样与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收集和整理本省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一是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认和备案,二是提供给确定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三是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七)经费来源

大清查试点质量检查费用纳入省局大清查预算中,由省局统一安排。

五、扦样与送样

(一)融合方式检查阶段。省监测所应按照本方案统一部署实施对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的库存粮食(含分库区)进行逐仓(货位)扦样,建立逐仓(货位)的质量档案。扦样时要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对易发生质量变化的重点区域以及发现质量异常的部位应单独扦样。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承储企业的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承储企业全部样品的《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样品登统表》(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市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

扦取的样品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集并和转送。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照《样品登记表》审核与录入原始信息,对集并样品逐一清点核对,对各承储企业的《样品登统表》进行审核、汇总,汇总表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实施方案、送样要求和省监测所制定的任务分配方案,待该区市样品全部集并后,及时转送至省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确定的承检机构检验。

(二)国家抽查阶段。国家抽查组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扦样,抽查省份派员配合实施;省监测所负责对扦取的样品进行清点核对,填写《样品登统表》。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抽查企业库存量的10%掌握,企业有分库区的也按相应比例进行扦样。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委托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三)样品扦取。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扦样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根据本次库存粮食大清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1.散装粮食扦样。大型房式仓和圆仓原则上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按区、按层、按点,先下后上逐层扦样。在每一检验单位对应的扦样点扦样中,从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每个扦样点约0.5公斤,两个区的共用点加倍),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货位(含钢筋囤)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分别扦样。

房式仓分区设点扦样中,中心点扦样点质量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总和的比例为1:1;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内圆点与其他点(含外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全部扦样点样品混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为减少扦样工作量,圆仓采用4区布点时,采用外圆点A1、A2、A3及内圆点B1、B3,中心点共6个点扦样。

本次粮食质量大清查散装粮扦样补充规定:

以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为原则,每个扦样区域的扦样点数量不变,扦样点位置应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点,然后按点按层实施扦样。

对于储存量2000吨(含)以下的仓房(货位,下同),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2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对于2000吨~4000吨(含)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3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对于4000吨~8000吨(含)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4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对于8000吨以上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5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2.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特殊情况:正在实施熏蒸、拍卖(包括定向销售)出库和轮换出库、入库的仓房无法实施扦样的,暂不安排扦样,其中对正在实施熏蒸的粮食要查验熏蒸记录并做好登记,指定专门机构实时监督,散气后严格按本次大清查要求实施补扦;对轮换入库的,待平仓后按上述要求实施补扦。拟实施气调储粮和薄膜密闭的仓房,应视情况暂缓实施,给库存质量大清查留有扦样时间;已经实施的,应视情况扦样。上述情况,凡是未能扦样的粮食货位,均需在扦样软件中标注登记,同时扦样组长要指定专人对以上情况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经企业代表和扦样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市级和福建省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3.成品粮扦样。按生产企业分品种(籼米、粳米、小麦粉),随机确定一个货位取一份样品。每个货位抽出5个包装,进行拆包等量取样(每包取样量一般为0.5公斤),最后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4.样品份数、分样与封样要求。为减少扦样作业时间,样品为一式两份,两份样品原则上均送承检机构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扦样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成品粮大豆不少于1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扦样仓房(货位)进行现场分样(可用“四分法),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封样,按本省的统一要求进行人工编号,并在样品袋上予以标注。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人工编号条。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的视线。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和备检样品分别装入转运袋中,并在转运袋上注明“检验样品”或“备检样品”以及样品人工编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袋由承储企业准备。

对于库存粮食的检验项目分别由不同检验机构承担的,省质检所要协助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统筹安排好样品的转送工作

5.样品信息填写。扦样人员须按照本次质量大清查信息化要求,在APP上录入信息并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扦样点的位置,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或调出地)及收获年度(或入库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扦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所在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用于样品的清点核对与登统、汇总分析),一份交企业福建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四)样品传递与汇总。自查、普查和抽查阶段,扦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安排专人专车将样品及时运送到指定的承检机构。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待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至大清查工作结束。

(五)样品接收。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承检机构在接收完样品两小时内将样品接收情况报告福建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样品接收后应及时检验。

六、检验与判定

对于大型房式仓、圆仓等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2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以同一货位各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货位整体评价结果(限于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生芽粒、降落数值、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杂质、水分。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稻谷》(GB1350)、《小麦》(GB1351)、《玉米》(GB1353)、《大豆》(GB1352)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检验结果判定。质量指标按国粮发〔201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或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

做不达标判定时,应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扣除检验允许偏差,即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对样品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小麦降落数值检验结果判定,当检验结果不低于190秒时按达标判定,低于190秒时单独评价。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31785)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与判定。国家抽查阶段,真菌毒素和重金属检验主要指标详见相关检验结果表。各粮食品种的具体检验指标和检验结果判定按照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判为不合格。

大米:镉、铅、黄曲霉毒素B1

小麦粉:镉、铅、呕吐毒素。

对于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一个检验单位(2000吨)的,若其中某一个或几个检验单位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要对超标区域的检验结果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四)检验要求。承检机构自接到样品起,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数据录入、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等工作,个别承检机构检验样品数量较多的,可延至25个工作日。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其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测结果超标的,承检机构应按食用成品粮的使用目的,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即:可食用部分)后再行复核,复核结果(注明大米、小麦粉的加工等级)与原检结果一并上报。

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要将检验结果报送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反馈到扦样地的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审核汇总,以便逐级登统汇总上报;二要按样品形成规范的检验报告,并建立质量数据库;对于一个仓房(货位)扦取多个检验样品的,除按检验样品出具检验报告外,还需形成该仓房(货位)的综合检验结果及其检验报告,并纳入质量数据库中;三是建立企业查询和索要检验报告的便捷渠道。

承检机构报送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结果须通过保密渠道。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结果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反馈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由其再通知承储企业。

(五)复核检验。为加强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在大清查期间,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将抽取一定数量的融合检查阶段的备检样品,安排省监测所进行复核检验。

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视情况抽取部分普查阶段的备检样品进行集中复核检验。

(六)检验结果汇总和报送。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对自查、普查阶段样品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按要求上报至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级上报的检验数据和复核检验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按规定的格式、渠道和时限要求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纪律规矩,确保普查阶段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及时了解掌握扦样和检验工作进度情况,建立统一调配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技术规范、标准,确保样品真实、检验结果准确。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包括委托)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

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国家抽查阶段,原则上不接受企业的复检申请。

(三)扦样、检验、数据审核与汇总等各环节都要压实责任,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义务与责任,建立承诺制度。

扦样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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