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300-2019-00042
  • 备注/文号: 闽粮调〔2019〕8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储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5-1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9年重点支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省粮储局 时间:2019-05-20 10:15

闽粮调〔2019〕80号

各设区市粮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培育新型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9号)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73号),进一步提高粮食应急加工能力,推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9年重点支持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5月10日 

  (联系人:林华全,电话:0591-22026508,13950404854

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9年重点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省政府《关于培育新型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9号)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73号),经研究,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9年重点支持的项目为应急大米加工能力建设和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现就做好2019年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应急大米加工能力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请应急大米加工能力建设项目补助的应当是目前没有大米加工能力,或虽有大米加工能力,但单个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100吨以下(不含本数)的县(市、区)。并满足以下条件:

  1.今年已经建成或承诺今年内开工建设,并确保在2020年底前建成投产;

  2.新建大米加工生产线必须是日处理稻谷能力100吨以上(含本数,下同);

  3.企业生产环境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消防安全设施完备,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已取得新建大米加工厂补助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

  (二)资金补助

  对符合上述申报条件新建大米生产线的建设主体,省里从粮食产业发展资金按120万元给予补助。

  (三)申报材料

  1.应急大米加工能力建设项目补助申报表(详见附件1)。

  2.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并不仅限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土地、规划、环评等。

  3.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应提供砻谷机设计能力证明的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等)和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厂房条件、日加工能力等情况的认定证明(须有经办人和粮食局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单位盖章);

  4.正在建设或拟开工建设的,应提供已经完成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拟开工建设时间的书面说明材料;

  5.粮食加工能力应急保障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表(粮食应急加工项目,详见附件2)

  6.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

  7.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保在2020年底前建成投产的承诺书。

  二、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本省地方粮食加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2.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100吨以上,小麦粉加工企业日处理小麦能力300吨以上;

  3.企业2018年度内技术改造成套设备(不包括日常维修配件和耗材等)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

  4.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并加印或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出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

  5.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确保生产商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所需的工艺设备、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上传质量安全溯源信息;

  6.企业生产环境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消防安全设施完备,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7.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商品流通、产业经济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并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8.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取得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无不良记录。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

  省内粮食加工企业实施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建设、自动送料仓建设、节能减排配套设施建设和“机器换工”等项目。

  2.补助标准

  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的补助,根据审核的企业2018年度已完成的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按一定的比例测算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请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的粮食加工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申报表(详见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技术改造设备采购合同(应包括采购设备的名称、型号及价格、技改完成后的局部照片等)。

  4.采购设备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原件企业留存备查)。

  5.付款凭证复印件(原件企业留存备查)。

  6.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厂房条件、日加工能力等情况的认定证明。

  7.企业上一年在国家粮油统计系统上报的商品流通统计报表(GL 05表)和粮食产业经济年报表(GL 02表)。

  8.粮食加工能力应急保障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表(粮食企业技改项目,详见附件3)

  8.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

  三、程序及时间

  (一)项目申报程序

  1.各地财政、粮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2.企业向所在地财政局、粮食部门提出申请,并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各地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粮储局。

  3.纸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2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应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版与纸质材料必须一致。

  (二)申报时间

  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9年重点支持的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610逾期未报达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

  四、监督与处罚

  (一)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大米加工能力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展等情况,并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申请应急大米加工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在应急大米加工生产线建成投产后应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报送建设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完成时间、日处理能力、总投资、生产线的投资、主要设备清单、生产线照片等),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核查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粮储局和省财政厅。

  (三)省粮储局、省财政厅对应急大米加工能力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和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收缴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外,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附件:1.应急大米加工能力建设项目补助申报表

  2.粮食加工能力应急保障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表(粮食应急加工项目)

  3.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申报表

  4.粮食加工能力应急保障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表(粮食企业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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