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300-2020-00044
- 备注/文号: 闽粮仓〔2020〕9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储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7-09
- 有效性: 有效
闽粮仓〔2020〕90号
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省粮油质量监测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委〔2020〕2号),结合我省粮储工作实际,现将全省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常态化地开展粮食收购企业、储备粮(含小包装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加工企业、军供企业、“放心粮油”企业、“放心粮油经销店”、应急企业等粮食质量安全抽查与监测工作,不断提升粮食质量安全抽检监测覆盖面,进一步提升监测工作的代表性和时效性,更好地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
二、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切实落实国家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细化2020年度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促进风险监测采样、检测、数据分析等各环节质量监测水平,规范开展省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全面了解全省粮食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掌握和分析地产粮食安全状况,为从源头上治理粮食污染问题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粮油质量监测所)
三、完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一是根据“优质粮食工程”粮油质量检验监测体系三年(2018-2020年)建设方案,推进“优质粮食工程”质检体系项目的建设与验收工作,增强粮食检验监测体系的整体保障能力,为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二是加强基层检测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粮食质量检测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能;推进基层检验监测机构和主要粮食收储企业检验能力的升级改造,推动实现基层装备配备标准化和检验检测能力提升。三是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增加粮食质量监测、检验费用的投入,保障质量检测需要。(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省粮油质量监测所)
四、推进“一品一码”原粮追溯工作。充分发挥“福建省原粮追溯平台”的作用,督促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贸易、运输企业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要求,依法依规向平台推送信息,提高原粮追溯的覆盖面和信息质量,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
五、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和提高品牌意识。重点督促粮食收购者、经营者、承储企业和政策用粮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安全制度,并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组织重点粮食企业积极参与申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油产品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树立行业标杆,发挥标准作用,提升粮油行业产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以高标准推动和引领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
六、实施“中国好粮油”开展粮食品测工作。实施“中国好粮油计划”,在“中国好粮油”优质粮食示范县—三明宁化县和南平浦城县,开展粮食品质测评工作,采集优质稻谷品种。(责任单位:三明、南平市粮储局,省粮油质量监测所)
七、加强问题粮食处置。坚持问题导向,依职责履行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抽检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粮食,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按照超标粮食处置办法,采取定向销售、限定用途以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同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构建行政执法等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
八、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跟踪研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服务大局,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
九、做好宣贯与考核。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宣传、舆情监测和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和世界粮食日宣传活动,推进粮食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引导理性消费、健康消费和爱粮节粮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监督、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强化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督导和现场考核,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列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发挥考核督促作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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