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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FJ00213-2500-2019-00023
  • 发布机构:福建省粮储局
  • 发布日期:2019-03-14
  • 目录名称:工作动态
  • 文号备注:闽粮检〔2019〕46号
  • 内容概述: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
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9 12:06 来源:福建省粮储局 字体显示: 点击:{{ pvCount }} 次

闽粮检〔201946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根据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重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粮发201947)要求,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自查督导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科学组织,切实把自查督导工作落实到位。

 

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年3月14日

附件:

福建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和质量大清查自查导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保证大清查工作效果和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以及《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重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粮发201947)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制定方案。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大清查协调机制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自查督导工作方案,明确督导内容和任务,统筹本地区的督导检查力量,防止层层督导,重复督导。加大对粮食库存量大、监管机构力量弱、问题隐患多的地区和企业的督导力度,把坚持问题导向融入督导全过程,确保督导到位。

(二)全覆盖督导。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辖区内各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组成联合督导组,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负责对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组要着重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的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

(三)协同推进。督导工作要与企业自查工作同步进行,不得延迟。要把宣讲解读大清查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贯穿始终,及时答复企业自查中遇到的问题。做好督导记录,务求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反映企业自查等各环节工作情况。

(四)及时敦促整改。根据督导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向企业进行“面对面”反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并敦促落实到位

二、督导内容

(一)自查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包括人员安排、检查器具配备、账务和报表资料整理、货位平整等方面。

(二)自查过程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是否存在“走过场”现象。

(三)自查资料是否完整。自查底稿和汇总表是否按照大清查检查要求认真填写、签字盖章,原始记录是否保存妥善保管、留底备查。

(四)自查责任是否落实。企业相关人员检查责任是否明确,自查责任是否落实到人。问题整改台账是否建立,整改措施是否到位。

三、方式方法

(一)督导方式。按合并登统表明确的清查范围,既可采取市、县组成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导,也可采取市、县级划分企业分别督导。联合督导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统筹督导力量,分组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进行逐一督导;分别督导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划分督导企业名单,避免重复督导或者督导遗漏。省大清查协调机制将适时开展抽查。

(二)督导方法。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自查工作、查阅自查工作资料、与有关人员谈话、询问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督导方法。

四、结果运用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在督导工作结束后,要对督导工作进行全面评价,认真总结分析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粮食库存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为普查阶段开展重点检查打好基础。 

附件: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自查工作督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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