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粮〔2019〕168号
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8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19〕25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秋粮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秋粮收购是全年粮食收购大头,事关广大种粮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推进,事关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大局,对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领导,强化与本级财政、农业农村、交通、农发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紧紧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装粮、有车运粮”等重点环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把秋粮收购工作抓实抓好,避免发生大范围农民“卖粮难”,确保秋粮收购平稳有序进行。要加强监测分析和形势研判,提前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应对预案,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有针对性地做出安排部署,尽早协调落实粮食收购资金、仓容和运力等保障措施,指导各类收购主体提前做好收粮场地、器材工具、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确保秋粮收购起好步、开好局。
二、深化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着力抓好市场化收购
市场化收购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多措并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主体入市收购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加快形成主体多元、渠道多样、优粮优价的市场化收购新格局。要坚持“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结合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充分发挥产后服务设施和质量检测体系的作用,大力推广优质粮油品牌,引导企业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要不断深化粮食产销合作,督促有关县(区、市)和企业认真落实已签订的购销合同,提高履约率,畅通粮食购销。要主动引导农企对接,鼓励各类企业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严格落实预案规定,认真组织政策性收购
各地要认真执行省发改委等3部门《关于印发2019年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闽发改粮储〔2019〕302号)、省粮储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2019年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闽粮粮〔2019〕154号),结合当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做好粮食收购政策落实的查遗补漏、扬长补短,坚决守住不发生农民“卖粮难”的粮食收购底线,确保收购政策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切实加强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分解、落实到户和直补资金发放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与监督,确保直补政策落到实处。对因受灾出现粮食减产或农户临时调整种植结构等情况,导致签约农户无法按合同交售订单粮食,如需对订单合同适当调整并重新签订的,必须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切实做到订单合同与售粮农户相对应,确保直补资金兑付到售粮农户手中。要严格执行预案启动和停止规定,符合条件的及时按程序报批启动,当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立即停止。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要严格执行质价政策,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得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对不达标粮食的收购,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四、强化收购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各地要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动力,进一步增强为农服务意识,强化各项服务措施,着力提高服务质量,让农民交“明白粮”“舒心粮”。要适时组织粮食收购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粮食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要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严肃查处“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群众利益和“转圈粮”“以陈顶新”以及周边省份粮源进入我省政策性收购渠道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要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要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五、加强政策宣传,有效引导预期
各地要在继续利用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多形式、多角度、高频率宣传和解读粮食收购政策,帮助广大农民和各类市场主体准确理解把握。要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强化监测预警,及时收集、整理和发布秋粮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引导农民把握市场行情,形成合理预期,适时适价售粮。要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做好舆情处置应对,防止虚假信息传播,大力宣传收购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事例,为收购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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