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2500-2020-00088
  • 备注/文号: 闽粮执法〔2020〕18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储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1-1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1-16 14:33

闽粮执法〔2020180号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粮食收购政策,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38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包括代收代储企业、委托收购企业和跨地区收购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

各单位要结合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针对今年秋粮收购形势特点,运用夏粮收购的经验,深入研判辖区内秋粮收购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个市场的监督检查。

)粮食收购者是否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行为;

(二)跨地区从事收购活动的粮食收购者,是否在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粮食收购者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公示制度,做到品种公示、标准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台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政策信息和12325粮食监管热线宣传海报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有无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的行为;

(五)在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主动加强与当地农发行和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协调,配合安排收购资金贷款,及时足额筹集粮食收购资金,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与管理工作

(六)是否全面落实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是否严格落实直接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并通过“一折(卡)通”向售粮农民兑付补贴;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七)粮食收购者是否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相关台帐,定时向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有无虚报、瞒报、拒报的行为;

(八)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储粮设施是否安全可靠,粮食是否与有毒有害的物质混存,有无超设计标高、超设计容量储存粮食行为;

(九)群众投诉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办理情况,以及其他影响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行为查处情况

三、检查时间

自秋粮收购之日起,至2021年3月底前结束。省粮储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收购重点地区进行检查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把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强化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抓好抓实,不走过场。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认真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统筹选派精干力量,把握重点,高质量完成检查工作。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重点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现场监督检查,排查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压级压价、坑农害农等行为。

三)强化社会宣传和监督。各地要广泛宣传粮食收购政策,用好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相关检查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发行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注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各地要积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用好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要采取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汇报、走访一线售粮群众等多种方法,全面掌握粮食收购的真实情况。将严格依法检查与督促完善收购政策制度、加强内部收购管理、建立有效监督检查机制等结合起来,不断规范政策性粮食收购行为,促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地生根。

各单位请于2021年3月1日前将工作总结以及典型案例,书面(含电子版)报送省局执法督查处。

 

附件:2020年秋粮收购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

 

联系人:王全雨     话:0591-87560199(传真

电子邮箱:fjslsjdcc@163.com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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