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2500-2021-00050
  • 备注/文号: 闽粮执法〔2021〕7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储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6-1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1年夏粮收购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省粮储局 时间:2021-06-22 10:09

闽粮执法〔2021〕70号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1〕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41号)、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通知》(闽粮粮〔2021〕4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动员部署视频会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粮食收储政策,确保夏粮收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我省夏粮收购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2021年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

  做好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是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收购工作有序进行的有力措施,也是确保端稳端牢中国饭碗的重要保障,有利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提高重农抓粮积极性。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保持稳定的粮食市场意义重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即将开展的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要及时研判和准确把握辖区内收购形势,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执法督查规程》等法规要求,盯紧检查重点,科学制定检查方案,真正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环节,压实各级夏粮收购监督检查责任

  (一)规范收储,压实主体责任。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发挥好粮食市场监管主体作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要求,督导企业强化内控管理,规范社会和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行为,要形成监管合力,压紧压实收储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粮食收购过程中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二)紧盯重点,严格制度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2019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179号)要求,根据本辖区粮食收购意向提前谋划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早计划、早准备、早开展。要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收购环节的检查,加强对收购点的确定、经费使用、订单粮订单签定、收购资格备案等情况进行检查;要突出粮食收购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强化对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检查设备、操作人员人员培训、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执行情况、收购入库验质情况、粮食入库质量档案管理、以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的处理情况的检查;要突出对售粮款支付的检查,重点检查“五要五不准”、售粮款结算支持流程等。

  (三)创新方式,严查涉粮问题。在夏粮收购期间,要根据辖区内不同收购企业实施分类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要求,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监管。特别要结合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收购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压级压价、缺斤短两、违规收费、“打白条”或不按规定支付售粮款等行为一律从严查处,并依规做好移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实现监管全覆盖。

  三、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夏粮收购监督检查落实

  (一)要形成监管合力。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好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主导作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压责,真正做到辖区内参与收购企业全覆盖监管。要把企业落实“一规定两守则”情况作为收购督导内容,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部门联动各区域协调监管,与市场监管、发改、财政等部门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化解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二)要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收购政策和政策解读,引导收购企业遵规守纪和依法维权。加大12325监管热线的宣传,保持举报渠道畅通,及时受理和严肃查处群众举报投诉。高度关注和及时化解涉粮舆情,为夏粮收购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要严肃执法执纪。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大对违反粮食收购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对违法违规企业,属地方储备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要依法开展督查检查,做到秉公执法,对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影响收购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省局将在夏粮收购期间组织抽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夏粮收购结后10日内,将本单位落实夏粮收购督查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联系人:王全雨      联系电话:0591-87560199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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