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2500-2021-00054
- 备注/文号: 闽粮办粮〔2021〕4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储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6-09
- 有效性: 有效
闽粮办粮〔2021〕43号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要求,统一全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且在我省辖区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
二、备案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粮食仓储设施等信息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变更备案(详见附件2)。
三、备案方式
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备案内容、备案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要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鼓励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
四、备案管理
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备案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前6位为县级邮政编码,后3位数为备案企业代码。如354500001,354500为建宁县邮政编码,001为备案企业代码,表示在建宁县备案某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的不改变原备案编号。
五、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有无及时办理变更。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有关要求
各地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强化粮食收购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请各设区市于12月底前将《福建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统计汇总表》报送省局粮食储备处。联系人:练丽珍, 联系电话 :0591-87524102。
附件:1.福建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统计汇总表
2.福建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表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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