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2500-2021-00064
  • 备注/文号: 闽粮办仓〔2021〕6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储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7-08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省粮储局 时间:2021-07-14 10:05

闽粮办仓〔2021〕60号

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食安委〔2021〕1号),经研究,拟于7月中下旬在全省粮食系统开展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应急粮油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   

  (二)粮食批发企业、销售企业(含“放心粮油”经销店和获得“中国好粮油”“福建好粮油”产品的企业)和军粮供应站(点)批发销售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

  (三)应急大米和应急小包装食用油。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现场检查内容

  1.粮食经营企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2.企业原料或商品来源情况;

  3.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4.企业粮油进货质量安全检测情况;

  5.企业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情况;

  6.粮油产(商)品实物食品安全情况;

  7.“一品一码”原粮追溯数据上传情况。

  (二)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由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选派熟悉粮油加工、购销、军供、质量管理的业务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组成检查组,按检查内容对辖区内企业逐项进行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有问题的粮油要追查其来源,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抽查监测:对在售粮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具体监测样品数量分配详见附件2)。监测项目:除监测国家标准规定质量指标外,大米加测镉,小麦粉加测过氧化苯甲酰、真菌毒素,食用植物油加测黄曲霉毒素B1。承检单位为各设区市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检测费用由各设区市自行解决。

  三、检查时间

  各单位应在2021年7月开始安排专项检查。检查结束后,要按照检查内容形成检查报告,于2021年8月15日之前将“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附件1)、“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抽查的在售粮油的样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及专项检查报告报送省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创新监管方式,按时完成专项检查和省局下达的抽查任务。

  (二)强化督促整改。各地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履行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有效防止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附件:1.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情况表          

  2.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监测结果汇总表          

  3.福建省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监测样品数分配表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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