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2500-2021-00093
- 备注/文号: 闽粮粮〔2021〕15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储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9-22
- 有效性: 有效
闽粮粮〔2021〕150号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省国资粮食发展有限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福建省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建〔2021〕15号)精神,经研究,2021年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粮入闽奖励和粮食应急加工产能提升项目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2)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10月31日前完成引粮入闽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加盖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公章后,一式两份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属有关企业应在10月31日前将引粮入闽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相关企业收集整理粮食应急加工产能提升项目申请材料,待省局“福建省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认定文件印发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1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并在省局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申请企业引粮入闽奖励数量和粮食应急加工产能提升项目核定投资额下达给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四)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引粮入闽奖励数量和粮食应急加工产能提升项目核定投资额,分解下达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有关要求
(一)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属有关企业应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报送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愿放弃申报。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认真审核项目申请材料,必要时应到现场或采取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确保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按时将绩效评价结果逐级汇总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省级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申报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和参与政策性粮食业务的资格,除收缴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外,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练丽珍(引粮入闽奖励) 电话:0591-87524102
林华全(产能提升项目) 电话:0591-87557415
附件:1.引粮入闽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2.粮食应急加工产能提升项目申报指南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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