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2500-2021-00101
- 备注/文号: 闽粮仓〔2021〕16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储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0-13
- 有效性: 有效
闽粮仓〔2021〕166号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局“三定”方案,现将我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含平潭)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将此通知转发到下属企事业单位、辖区内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并请要求县(市、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将此通知转发到辖区内粮食加工(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加工,仅限把原粮加工为成品粮)企业。
一、基本情况
我局负责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对全省粮食流通、加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承办省委、省政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工作具体由我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处负责。
二、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督促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完成安全隐患整改;
(四)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
(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行政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14号) 第三条 第四项 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省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四、责任清单
(一)行政监督
权力类型:行政监督
办理地点: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0号粮食大厦)
承办机构:安全仓储与科技处(粮食大厦817室)
服务电话:0591-87535113
监督电话:0591-87557440
(二)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权力岗位责任一览表(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权力岗位责任一览表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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