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平台       
福建省粮食局欢迎您!  
  • 索 引 号:FJ00213-2500-2021-00116
  • 发布机构:福建省粮储局
  • 发布日期:2021-11-12
  • 目录名称:工作动态
  • 文号备注:闽粮仓〔2021〕190号
  • 内容概述:质量安全抽查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下达2021年秋季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9 09:12 来源:福建省粮储局 字体显示: 点击:{{ pvCount }} 次

闽粮仓〔2021190号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省粮油质量监测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库存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省局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秋季全省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现将抽查任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与内容

省、市、县三级库存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和质量管理等情况。全省共抽取100份原粮样品,其中:稻谷77份、小麦21份、玉米2份。

(一)粮食常规质量检验与判定

稻谷: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色泽气味。

小麦: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总量、水分、色泽气味、检验等级。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霉变粒、不完善粒、杂质、水分。

原粮结果判定按照现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中等标准执行,主要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

稻谷、小麦和玉米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指标

稻谷:铅、镉、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农药残留。

小麦:铅、镉、汞、总砷,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玉米:镉、铅、汞、总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其中,农药残留以储粮药剂或生产环节可能使用的敌敌畏、马拉硫磷、毒死蜱、甲拌磷、三唑磷等项目。

2.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

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等真菌毒素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其中,黄曲霉毒素B1 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B族和G族的测定》中规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或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检验。

镉(稻谷的镉按照0.2mg/kg判定),铅、汞、无机砷(总砷)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和判定。

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其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测结果超标的,承检机构应按规定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即:可食用部分)后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含大米、小麦粉的加工等级)与原检结果一并上报。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则判定为不合格。

二、扦样实施方案

(一)扦样原则

按照《2021年秋季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样品分配表》(省局确定,扦样时由扦样人员出示)中的抽查库点、货位和粮食品种进行扦样。因熏蒸等原因库点无法扦样,需更改抽查库点的,应提供证明并取得省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处同意后(扦样组可先口头报告获得批准,扦样结束后应取得粮权所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库点书面证明材料),方可变更抽样库点。 

(二)扦样时间

2021年11月15日-30日。

(三)扦样要求

本次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委托省粮油质量监测所具体负责扦样和检测工作。省粮油质量监测所要选派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扦样。

每个廒间(货位、仓房)的扦样份数不超过1份。样品一式二份(每份样品数量:小麦不少于3kg,稻谷不少于2kg,玉米不少于3kg。),其中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一份由省粮油质量监测所检验。扦取的样品应在被查企业所扦仓房(或货位)进行现场分样,经扦样人和被查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标签及封条。

扦样人员应现场填写《2021年秋季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1),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及收获年度、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等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2021年秋季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扦样登统表》(附件2)一式两份,一份留存被查企业,另一份随样品送交省粮油质量监测所。

(四)样品递送与保管

省粮油质量监测所对扦取的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递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和报送

省粮油质量监测所对样品检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不同性质的粮食编制汇总表,并于12月20日前将检验数据、汇总结果及分析报告以电子和纸质版报送省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落实责任。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承储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提高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意识,要积极配合省粮油质量监测所做好库存粮食的扦样工作。

(二)规范扦样,严格检测。扦样人员扦样时按照《2021年秋季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样品分配表》(附近3)规范扦样,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扦取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对临界和超标样品要认真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并如实按期报送检验结果。检验结果的传递与保存要按保密规定执行。

 

附件:1.2021年秋季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扦样登记表

2.2021年秋季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样品登统表

3.2021年秋季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样品分配表(发省粮油质量监测所)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Copyright 2017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 3500000052 公安备案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484号 闽ICP备19013952号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办 福建省粮储局办公室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