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2500-2022-00022
- 备注/文号: 闽粮执法〔2022〕7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储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4-08
- 有效性: 有效
闽粮执法〔2022〕71号
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持续加强粮储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各级粮储系统从事或拟从事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工作,在岗在职且尚未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范围
(一)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范围
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
(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范围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基础业务理论知识。
三、考试报名及组织形式
(一)2022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事项
类别 |
考试类型 |
考试组织单位 |
考试时间 |
考试地点 |
考试形式 |
组卷、评卷 及成绩公布 |
一类 |
省本级综合 法律知识考试 |
省司法厅 |
7月9日9:00-11:00 |
福建警察 学院 |
纸质 |
组卷、评卷及成绩公布均由省司法厅负责 |
二类 |
各地市综合 法律知识考试 |
各设区市司法局(不含厦门)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法制机构 |
7月9日9:00-11:00 |
考试组织 单位确定 |
纸质或机考 |
|
三类 |
乡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
各设区市司法局(不含厦门)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法制机构 |
7月9日15:00-17:00 |
|||
四类 |
司法行政系统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
各设区市司法局(不含厦门)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法制机构 |
7月9日15:00-17:00 |
|||
五类 |
各系统专业 法律知识考试 |
省直各行政 执法机关 |
依规自行组织 |
|||
六类 |
厦门市行政 执法资格考试 |
厦门市司法局及 有关行政执法单位 |
依规自行组织 |
(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省局机关拟报考人员,以处室为单位将名单于4月29日前汇总至执法督查处(法规处),届时统一组织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2022年度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各地粮储系统拟报考人员按照当地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法制机构安排,统一报名参加当地司法部门组织的2022年度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三)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各地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参加由省局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卷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站位。原国家粮食局监制的《粮食监督检查证》已于2021年底失效并停止使用,司法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是各级粮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唯一有效身份证明。要把组织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取得行政执法证人数将作为年度责任制考核中关于粮食执法力量的评分依据,并加大分值比重。要站在加强全省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量建设、提升执法监管队伍素质、落实监管责任的高度,早计划、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
(二)广泛动员。要着眼粮储系统执法队伍建设需求,动员符合条件的干部积极报名参加考试,在确保现有执法人员参加外,还要有执法队伍后备力量,尽可能多组织人员参加报名考试。省局机关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人员无特殊情况,应全部报名参加。
(三)主动衔接。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司法机构于2022年7月9日组织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各地粮储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司法部门沟通衔接,确保报名参考工作组织有序。
各地报考情况,由各设区市汇总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省局执法督查处。
联系人:柳铖霖,联系方式:87560199,150****3475。
附件: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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