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8-00-2017-00298
- 备注/文号: 闽粮法〔2017〕27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食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2-19
- 有效性: 有效
闽粮法〔2017〕276号
三明市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局、物价局、农发行:
你市《关于在我市启动2017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请示》(明粮调﹝2017﹞40号)收悉,鉴于你市中晚籼稻市场收购价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收购价,经研究,同意在你市启动2017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各级储备订单收购请严格按照福建省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厅、物价局、农发行《关于印发2017年福建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闽粮法﹝2017﹞151号)的规定执行。订单外粮食收购价差和费用由省级和你市按6:4比例分担,你市必须确保40%的分担落到实处。你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我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紧密配合,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要实事求是报送收购及价格统计信息,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按规定严肃处置;预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反馈。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物价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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