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800-2018-00056
- 备注/文号: 闽粮调〔2018〕5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食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4-04
- 有效性: 有效
闽粮调〔2018〕59号
罗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征用罗源县粮食收储公司南门中心粮库作为凤南小学和凤南幼儿园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罗政综〔2018〕40号)收悉。鉴于你县中心粮库3.4万吨仓容建设项目2017年5月已竣工验收,而县粮食收储公司南门中心粮库建于20世纪40年代,库房和设备已不符合现代化粮食仓储条件要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县征用罗源县粮食收储公司南门中心粮库(位于凤山镇南郊东路33号,占地面积17355平方米、建筑面积8853.99平方米、粮食仓容3幢,仓容6250吨),作为凤南小学和凤南幼儿园项目建设用地。
福建省粮食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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