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调〔2018〕106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征用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峡南粮库作为福清闽江调水工程峡南水源保护区用地的函》(侯政综〔2018〕32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县发改局(粮食局)下属单位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峡南粮库建于上世纪90年代,已不能满足现代化粮食仓储条件要求,以及你县储备粮中心库已建成投入使用,经研究同意你县征用县粮食购销公司峡南粮库(占地面积1780平方米,建筑面积1369平方米,仓容4100吨)作为福清闽江调水工程峡南水源保护区用地。
福建省粮食局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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