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18〕109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搬迁月港粮库等四个粮库的函》(龙政函〔2018〕3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市已投建中心粮库,可以满足储备粮存储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市搬迁位于海澄镇河福村的月港粮库(占地面积12072平方米,仓容10569吨)、位于颜厝镇长边村的长边粮库(占地面积4506平方米,仓容2592吨)、位于东泗乡东泗村的洪礁粮库(占地面积4006
平方米,仓容1837吨)、位于浮宫镇溪山村的溪山粮库(占地面积3586平方米,仓容1959吨),搬迁盘活资产所得应全额用于新粮库建设。
特此函复。
福建省粮食局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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