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18〕159号
清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恳请同意收储城关坪背大楼(原城关粮站)地块的函》(清政函〔2018〕4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县中心粮库已建成投入使用,经研究同意你县收储位于龙津镇长兴中街的坪背大楼(原城关粮站)地块(房屋用地面积
40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56平方米,其中成品仓面积96平
方米),补偿资金应全额用于你县粮食仓储设施功能提升。
特此函复。
福建省粮食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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