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19〕30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报废华安县地方粮食储备库新圩等库点的函》(华政函〔2019〕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县已在丰山开发区银塘村建设1.5万吨现代化仓容并投入使用,经研究同意你县拆迁地方粮食储备库新圩、汰内、西埔、大地4个库点(总占地面积10016平方米,总仓容4387吨),拆迁盘活所得应全额用于你县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
特此复函。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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