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19〕68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转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商请征用平潭103洞库的函》(岚综管函〔2019〕2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区新建的平潭粮食园区一期建设项目5万吨仓容已投入使用,经研究同意你区征用位于平潭北厝镇东壁山脉的103洞库(建设面积3906平方米,仓容5500吨)。
特此函复。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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