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19〕83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征用石狮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祥芝粮库仓储设施的函》(狮政函〔2019〕2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市中心粮库5万吨仓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研究同意你市征用位于祥芝镇祥芝村的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祥芝粮库仓储设施(占地面积8140.02平方米,仓容7042吨),征用补偿应全部用于你市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
特此函复。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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