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19〕96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请拆迁龙门粮站等部分库点的函》(龙新政函〔2019〕2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区已投建中心粮库,可以满足区级储备粮存储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区拆迁龙门粮站4 座圆粮仓(占地面积1505平方米,仓库4座,仓容1000吨)、曹溪粮站2、4号仓(占地面积2376平方米,仓库2座,仓容1000吨)、凤凰隔粮库(占地面积13320平方米,仓库3座,仓容12000吨)等部分库点。搬迁盘活资产所得资金,应全额用于新中心粮库建设。
特此函复。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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