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19〕105号
霞浦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征用霞浦县下浒镇前洋粮库的请示》(霞政文〔2019〕17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县已建成中心粮库,可以满足县级储备粮存储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县征用下浒镇前洋粮库(占地面积1892.85平方米,仓容1500吨)。征用补偿资金应全额用于粮库升级改造建设和解决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特此函复。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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