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19〕130号
东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下湖粮库报废的函》(东政函〔2019〕1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县新建的3.2万吨中心粮库已经正式投入使用,可以满足县级储备粮存储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县下湖粮库(占地面积15083平方米,仓库13座,建筑面积6870平方粮)报废。其资产由你县盘活利用或拆迁处置,所得资金应继续用于你县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功能提升和解决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特此函复。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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