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19〕222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批准拆迁区国家粮食储备库库点的请示》(龙新政综〔2019〕30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区丰裕粮食储备库6万吨仓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研究同意你区拆迁龙岩市新罗区国家粮食储备库(占地2.8万平方米,仓容3.9万吨),拆迁盘活资产所得应全部用于你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
特此函复。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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