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800-2020-00014
  • 备注/文号: 闽粮函〔2020〕2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储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2-2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同意征迁光泽县城区中心粮库的函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3-02 15:22

闽粮函〔202025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

《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征迁光泽县城区中心粮库的请示》(光政综〔2020〕1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光泽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2011年和2016年各新建现代化仓容8000吨,均已投入使用,已满足全县粮食仓储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县征迁光泽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城区中心库点部分地块,征迁面积16776平方米,建筑面积5094平方米,仓库7座(其中3座粮仓共3000吨、4座附属设施)。征迁所得或赔偿地块应全部用于你县中心储备粮库建设或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

特此函复。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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