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20〕58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征用福安市溪潭镇城山粮库的请示》(安政文〔2020〕6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市在2014年和2016年各新建现代化仓容30000吨并投入使用,已满足全市粮食仓储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市征迁福安市溪潭镇城山粮库地块,征迁面积2078.09平方米,建筑面积901.25平方米,仓库1座(仓容750吨)。征迁所得补偿资金全部用于福安市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功能提升和其他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特此函复。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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