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20〕91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批准征用湖头粮站的函》(安政函〔2020〕2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县在2019年新建现代化仓容25800吨(安溪县中心粮库二期项目)并投入使用,已满足全县粮食仓储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县征用安溪县湖头粮站中山街地块,征用面积4482.73平方米,其中办公楼等附属设施3座、仓库2座(仓容957吨,建筑面积共2932平方米)。征用所得补偿资金全部用于安溪县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功能提升和其他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特此函复。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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