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20〕169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拆除南安市梅山粮食管理站仓库的函》(南政函〔2020〕3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市已于2019年建成54000吨现代化仓容并投入使用,经研究,同意你市拆除南安市粮食购销公司梅山粮食管理站1号仓和2号仓,占地面积600 m2,仓容705吨,拆除所得资金应继续用于你市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功能提升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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