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20〕161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商请处置永春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桂洋粮站的函》(永政函〔2020〕2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县已于2010年和2018年先后建成50000吨现代化仓容并投入使用,经研究,同意你县拆除永春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桂洋粮站,拆除面积2632.5 m2,其中办公楼1座、仓库3座(仓容584吨,建筑面积共1458.15平方米)。盘活所得资金应继续用于你县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功能提升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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