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800-2020-00094
  • 备注/文号: 闽粮函〔2020〕19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储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1-2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同意征收赤溪粮点的函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2-02 15:13

闽粮函〔2020198号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征收赤溪粮点的函》(荔政函〔2020〕23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莆田市已于2019年联合新建12.5万吨现代化仓容并投入使用(含城厢区储备仓容1.5万吨、市级储备仓容4万吨),经研究,同意你区征收赤溪粮点,征收占地面积2586.9 m2,建筑面积2048.52 m2,仓容3740吨,其中莆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2590吨、莆田市城厢粮食购销有限公司1150吨。征收补偿资金应全额交付莆田市城厢粮食购销公司和莆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用于上述单位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功能提升和弥补新库建设资金缺口。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1月26 

 

(联系人:杨超    联系电话:15715910883)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