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24〕153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商请批准收储松溪县城关粮库的函》(松政函〔2024〕1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县现有有效仓容能满足本级储备粮存储需要,同意你县拆除城关粮库仓储设施,仓房5座,仓容4500吨,占地面积3010.23平方米。盘活所得资金应继续用于本级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功能提升、粮库信息化建设和解决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联系人:林飞雄,联系电话:0591-87553821。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