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13-0800-2024-00040
- 备注/文号: 闽粮函〔2024〕15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粮储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7-1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同意松溪县人民政府处置城关粮库仓储设施的函
来源:福建省粮储局
时间:2024-07-17 10:19
闽粮函〔2024〕153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商请批准收储松溪县城关粮库的函》(松政函〔2024〕1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县现有有效仓容能满足本级储备粮存储需要,同意你县拆除城关粮库仓储设施,仓房5座,仓容4500吨,占地面积3010.23平方米。盘活所得资金应继续用于本级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功能提升、粮库信息化建设和解决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联系人:林飞雄,联系电话:0591-87553821。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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